ID:57
网友:魏先生
电话:136****7010
邮件:sdq****g@163.com
问题:你好:我是2010年退休的职工,我所在的企业是一个校办工厂,2005年学校将校办工厂转卖给一家私营企业。退休后发现,自2000年至2010年期间,企业故意为我个人少缴保险费。我到市人社局稽核处投诉,市人社局对此立案,经过人社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于去年,责成私营企业为我补缴了2005年至2010年间的部分保险金。对此我非常感激。然而,2000年至2005年期间,校办工厂欠缴的保险却因校办工厂已经吊销了执照,人社局无法追缴。我非常理解人社局的这个规定,但我想说的是:校办工厂虽然已经吊销,但校办工厂的创办单位,青岛某学校却依然存在。且该校办工厂的法人章程中明确写有:该企业被吊销后的所有债权与债务均有学校负责。这样看来,依法对学校进行追讨保险金是可行的。当然,这个过程可能会很麻烦,也会加大人社局的工作量。我想请求局长:能否对这类案件进行特事特办,依法追究欠保险金企业的责任,这样一来,也杜绝了部分企业钻法律的漏洞,侵犯职工个人权利的机会。还公道于社会。
嘉宾在线答复: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因原单位已不存在,因此无法再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建议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谢谢您的参与。
落实解决情况:已与网友沟通,详细说明补缴社会保险需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办理,主体不存在,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不具备。
网民反馈意见:网友表示理解。
ID:58
网友:林
电话:180****5098
邮件:Bus****31@126.com
问题:局长您好,我是外地独生女,目前已在青岛安家定居,母亲退休,父亲还在职,眼看父母年龄越来越大,身体一年不如一年,身边需要人照顾,我打算接他们来青岛养老,但来青后他们的退休金和医疗待遇怎么办?能否一起转来青岛?若能转如何办理?转来后是否和青岛当地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谢谢!
嘉宾在线答复:网友您好,按照国家有关养老保险接续转移的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人员不再转移接续保险关系,其退休金只能由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但可通过银行办理异地存取方式在其他地区提取养老金,具体情况可向当地代发养老金的银行咨询。由于目前国家、省未统一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医疗待遇方面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若您的父亲在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户籍为我市,并且确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可将外地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感谢您的参与!
落实解决情况:7月4日,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这位网友,向她介绍了有关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和退休人员通过银行办理异地存取养老金的办法。
网民反馈意见:网友表示满意
ID:68
网友:张
电话:158****5126
邮件:
问题: 据了解,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中有大量的派遣制人员,其中市南区有100多人,多数人员本科以上学历,通过事业单位公开考试选拔进来的。但长期以来,派遣人员与编内人员同工不同酬,没有晋升机会,缴纳的社保金明显少于规定,派遣制严重侵害了他们的权益。 新劳动合同法今天已正式实施,对于派遣用工的岗位进行了进一步限制,对于同工同酬有明确规定。请问,派遣制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线下答复:网友您好。非常理解您的心情,您所反映情况确实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预计国家和省将对此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我们也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结合下一步工作认真调研梳理。市南区有关问题的产生有其特殊历史背景,根据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还需要市南区先摸清底数、理顺政策,充分考虑前后政策的衔接和全区干部队伍的情况。感谢您的参与。
落实解决情况:7月5日上午,工作人员致电这位网友,对他的心情表示理解,所反映情况确实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预计国家和省将对此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我们也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结合下一步工作认真调研梳理。市南区有关问题的产生有其特殊历史背景,根据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市南区先摸清底数、理顺政策,充分考虑前后政策的衔接和全区干部队伍的情况,该问题我们已反馈给市南区有关部门。
网民反馈意见:表示满意
ID:69
网友:高
电话:131****6861
邮件:gao****ping@163.com
问题:青岛凤凰美昊印染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份搬迁,该企业将工伤伤残9级职工王立德于2013年6月3日辞退,并且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双倍返还经济补偿金。
嘉宾在线答复:网友您好!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九级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九级12个月。若您与用人单位因为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产生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来维护您的权益。感谢您的参与!
落实解决情况:7月5日上午,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这位网友,经了解,这位网友反映她丈夫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政策规定予以支付,现要求解决的是搬迁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此前,这位网友针对这一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向我局反映,我局也多次进行了核实和回复,但由于当事人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他的要求目前无法满足。
网民反馈意见:网友表示现在不需要有关部门再打电话对其进行回复。
ID:71
网友:于老师
电话:131****5772
邮件:zidi****10@163.com
问题:五年前老人丢失工资存折,因老人脑萎缩记不住存折密码,又因为老人不便于到银行办理,所以一直无法办理挂失和补卡。为此曾经无数次向人社局和银行交涉都被推诿搪塞。人社局匡女士态度极其不冷静!!!
线下答复: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非常重视,但因涉及银行业务办理规定和具体程序,还需要详细了解您的实际情况。您可拨打电话85782122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参与。
落实解决情况:经与银行协调了解到,银行对于类似情况有明确规定,并针对这位网友的实际困难提出可以登门获得老人授权等方式帮助解决。我局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了这位网友,向他解释了我局的职能是将老人的退休金拨至银行,存折的挂失和补办须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我们建议他采取请银行上门服务或者办理公正手续等方法解决问题。
ID:77
网友:xulingfeng
电话:
邮件:11****0507@qq.com
问题:您好:我是一名2013届毕业生,因为我没有找到正规单位工作,所以我想问下关于我档案派遣的问题,会不会影响干部身份,还有我需要找个什么样的单位才能接管我的档案,保留干部身份。谢谢。
嘉宾在线答复:网友您好!如果您是青岛生源应届毕业生,若毕业后未落实就业单位,个人档案将由毕业学校转至我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处免费保管。三年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后,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办理派遣手续,转正定级后,确定干部身份。干部身份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制度中的一个概念,已逐步淡化,我市在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和人才引进时不会受到限制。感谢您的参与!
落实解决情况:7月3日,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向这位网友解释了有关政策:1、毕业时未找到合适工作暂时不会影响到干部身份;2、未就业毕业生应在派遣期内找到合适的单位办理二次派遣(或改派),连续工作满一年后转正定级,确定干部身份。
网民反馈意见:目前尚未接到网友的反馈。
ID:78
网友:zhangsan
电话:132****8809
邮件:
问题:听说自己买保险的女的,要改55岁退休了? 纪局长,前几天网上流传,山东出新政策了,自己买保险的女的,原来是50岁退休,现在改55退休了? 还贴出了文件号, 请问局长这个说法是事实吗? 青岛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这个政策合理吗? 青岛要是不执行的话,也麻烦局长给说一下,我们也放心,现在保险费那么高,再多买5年,实在是买不起了,谢谢 鲁人社办发【2012】83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嘉宾在线答复:网友您好,根据我市有关规定,我市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保缴费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保缴费,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缴费至55周岁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待遇。感谢您的参与!
落实解决情况:工作人员多次拨打所留电话号码,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网民反馈意见:联系不到这位网友,暂未得到反馈意见。
ID:79
网友:李
电话:
邮件:ait****28@126.com
问题:尊敬的纪局长,您好! 根据今天开始实施的新《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市人社局会如何提出解决目前在市南区政府机关中工作的众多事业单位派遣制工作人员的编制和待遇的实施意见。谢谢!
线下答复:网友您好。非常理解您的心情,您所反映情况确实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预计国家和省将对此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我们也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结合下一步工作认真调研梳理。市南区有关问题的产生有其特殊历史背景,根据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还需要市南区先摸清底数、理顺政策,充分考虑前后政策的衔接和全区干部队伍的情况。感谢您的参与。
落实解决情况:7月5日,工作人员将如下答复意见反馈至这位网友邮箱:非常理解您的心情,您所反映情况确实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预计国家和省将对此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我们也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结合下一步工作认真调研梳理。市南区有关问题的产生有其特殊历史背景,根据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市南区先摸清底数、理顺政策,充分考虑前后政策的衔接和全区干部队伍的情况,该问题我们已反馈给市南区有关部门。
网民反馈意见:目前尚未接到这位网友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