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网友:白
问题:关于对公安事故处理部门要求进行第三次鉴定的投诉
内容:尊敬的赵中国领导:2012年12月13日20点50分,我妻子于滨被孟祥文驾驶的鲁BG2H26途锐轿车撞伤。《青公交南认字(2013)第07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酒后驾驶刹车和灯光不合格车辆肇事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3年1月6日,交警支队的法医对于滨进行伤情鉴定,2013年1月14日,出具青岛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青公交伤鉴字[2013]001号),鉴定结论为“轻伤”。我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就事故处理过程及伤情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市公安局领导进行过投诉。在各级领导的干预下,2013年2月6日,事故处理部门组织青岛市公检法三位法医专家到医院对于滨验伤,进行重新鉴定。2013年3月19日,我收到重新鉴定报告(青公交鉴伤字【2013】011号),鉴定结论为“重伤”。公检法联合鉴定确定为重伤后,至今已过去近5个月,肇事者依然未受到法律惩罚,对此我非常气愤。此间我曾多次与交警市南事故科及市南检察院公诉科的办案人员进行交涉,案件于6月6日移交检察院,我领取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青南检诉委代2013年55号),但后案件又诡异的转回公安,市南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员答复我转回公安原因是肇事方提出“重新鉴定”,依据《刑事诉讼规则》退回公安重新鉴定。7月19日,我接到市南交警李银鹰警官电话通知(66572531),让我与肇事者孟祥文自行协商去中国法医协会、西安医科大学、华南政法大学中的一家单位进行“重新鉴定”。我查阅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节“鉴定”的规定,并没有关于“第三次”鉴定的规定,要求进行第三次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如果允许第三次鉴定存在,违背了司法部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等突出问题而制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宗旨,国家对于“重新鉴定”都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青岛市南公安执法部门却允许第三次鉴定存在,让人无法理解。如果允许第三次鉴定存在,不管鉴定结果如何都会有一方当事人对结果不满,会针对第三次鉴定结果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也就是要求进行第四次鉴定。对第四次鉴定的请求司法机关是否同意,做出是否同意决定的依据又将是什么?即使公安部104号文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青岛不起作用而必须要进行第三次鉴定,也应该请上级公安机关即省公安厅安排法医进行鉴定,不应不负责任的将鉴定推向民间鉴定机构。我不明白在国家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非常清楚明确的情况下,为什么司法机关会受理肇事分子第三次鉴定的申请?难道青岛市公检法三家的法医专家联合鉴定的结果没有权威性?犯罪分子孟祥文祸害多个家庭造成重大社会危害,为什么一直逍遥法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什么将第三次鉴定混同于“重新鉴定”,进行偷换概念?这可能就是酒驾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吧。我在公安局长信箱进行投诉后,一直没得到明确答复。现我提出如下申请:一、 申请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立即将孟祥文重新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二、 申请依据《交通安全法》101条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吊销孟祥文机动车驾驶证。敬请领导干预,监督案件尽快从公安转回检察院依法对肇事分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监督案件处理严格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执法者要做人民的保护神,不要成为醉驾人员的保护伞! 投诉人:白春峰 联系电话:139639557212013年8月12日
回复:您好!对于您申请的问题,经了解:2013年7月1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将孟祥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退案补充侦查。其理由是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孟祥文向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本案初次鉴定时,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认为对自己不利,对鉴定结果不服并申请重新鉴定,后鉴定结论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孟祥文对鉴定结果不服,分别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出并申请重新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本条规定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两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有权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为避免产生错案,市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重新鉴定,此案正在办理中。对于您提出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条的规定,吊销孟祥文机动车驾驶证。本条规定含义是指交通肇事后逃逸且构成犯罪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孟祥文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后,才能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谢谢您对我们的理解和信任,希望您能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和多提宝贵意见!
落实情况:8月23日下午15时,我们与白春峰先生取得联系,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解释。白先生对交警部门民生在线线下的沟通解释情况表示很满意,但还要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自己就交通事故方面的相关诉求。
网友:付
电话:139****1819
问题:银川东路(鲁信长春南门),过街人行横道的信号灯希望给为触摸式,请给与调研,谢谢!
回复:您好,这位网友。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崂山分局交警大队已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经查,该处信号灯以前确为触摸式信号灯,由于高峰时间过往行人触摸该信号间断时间较短,对该路段车辆通行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将该信号灯进行了改造。请广大市民予以理解。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落实情况:通过电话对网友付森进行了回访。我局崂山分局交警大队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该处信号灯以前确为触摸式信号灯,由于高峰时间过往行人触摸该信号间断时间较短,对该路段车辆通行产生影响。目前已将该信号灯进行了改造。网友付森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
网友:付森
电话:13964811819
邮件:
问题:同安路靠近海尔路路口双向,同安路靠近劲松三路路口双向,同安路靠近深圳路路口双向停车,希望限时停车,不然给路口造成交通压力过大
回复:您好,这位网友。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崂山分局交警大队已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因同安路靠近海尔路、深圳路段交通流量较大,时有车辆通行受阻现象。因此,上述路段不宜采取限时停车措施。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访情况:通过电话对网友付森进行了回访,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解释,该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
网友:郭先生
电话:13953219988
邮件:
问题:赵支队好! 东海东路雕塑园段有海川路、海青路、海龙路、海安路、海宁路等路口,有什么措施保障这些路口行人横过东海路的安全?此事我已在行风在线、纠风网和您的上次网谈提出过,均以各种理由而拒绝采取措施,你们不要官僚,请你们到以上路口现场看看,老人是怎样过东海路的?儿童是怎样过的?各种车辆是否让人行横道线上的行人?各种车辆是否限速在50公里之内?现正是旅游季节和啤酒节期间,人多车多,请赵支队给予过问解决,我是第二次直接反映给您了,再不解决我们不再相信您并继续向上反映。
回复: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崂山分局交警大队已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经查,东海路为双向4车道市政道路,路宽为15米,半宽为7.5米,每车道宽为3.8米。东海路崂山段自麦岛路路口至海口路路口,全长4.4公里,共有主要路口16处,已全部施划人行横道线,并已设置信号灯5处,黄闪式信号灯12处。东海路设计时速为50公里/小时、车辆通行能力为1437辆/车道/小时。经对东海路海安路至海青路三处路口进行车流量调查,得出东海路高峰期流量为850辆至900辆每小时,其它次要道路单向车流量为110辆至130辆每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的信号灯设置要求:主要道路高峰期双向车流量达到900辆/小时,次要道路单向达到420辆/小时,应设置信号灯。由于东海东路沿线各路口车流量未达到该标准,因此该路段暂未设置信号灯。
针对东海路部分行经车辆车速较快的现象,已在东海路海龙路、海安路两路口分别设置区间测速抓拍系统和定点测速抓拍系统,近期将投入使用。待启用后,将对行经东海路车辆进行有效监督,对交通违法车辆有效震慑,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环境。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落实情况:针对东海路部分行经车辆车速较快的现象,已在东海路海龙路、海安路两路口分别设置区间测速抓拍系统和定点测速抓拍系统,近期将投入使用。待启用后,将对行经东海路车辆进行有效监督,对交通违法车辆有效震慑,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环境。通过电话对网友郭先生进行了回访,该对我们的答复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