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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交警支队线下落实解决网友问题 满意度

来源: 2013-08-27 10:55:41字号:TT

    15、网友:夏

    电话:150****0090

    邮件:xiasw519****

    每天早上都会看青岛交警微博,内容全面,学到了很多行车安全方面的指示;并且解答咨询问题时回应准确、及时、权威,和网友互动踊跃,青岛交警微博不愧是青岛地区政务微博的杰出代表,超赞!!! 提个建议:对于越来越多的市区交通违法行为,能够接受网友的现场拍照,通过微博发送进行违章处理。以消除警方的监管盲区,让人人都成为交通管理者!

    答复:网友您好!您提出的建议主要是鼓励市民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由于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需要明确表明违法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只有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才能作为处罚依据,目前上级正在制定关于此类问题的实施细则,我支队将在细则正式实施后认真贯彻执行。网友只有对符合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符合相关条件的记录才能作为交警部门的处罚依据。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落实情况:8月23日9:46,秩序处拨打网民夏雨的电话15020090090,向夏雨介绍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夏雨对回复表示满意。

    16、网友:常

    问题:交通事故的认定存在很大人为因素

    内容:尊敬的赵支队长: 我于7月3日17时许在南京路与江西路路口按信号灯正常行驶的过程中,一辆 逆向 行驶的无牌,无照,无刹车的二轮摩托车撞到我车的左侧。交警到现场后即认定对方全责,肇事方当场拿出现金作为车辆损失赔偿。可是后肇事方在打完一通电话后又反悔,要回现金,事故交由市南交警处理。在处理事故的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交警部门开始由我的无责,定为次责,而后一半,最后告知最好我认全责,并负责对方的医疗费用。并以种种理由障碍,拖延对方车辆的鉴定。并于8月6日作出认定,肇事摩托车主责,我为次责。 我真是欲哭无泪,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人为因素太多。把一个事实清楚的事故搞得黑白颠倒。作为一个遵纪守法,有着12年驾龄的女司机,我一直对交警能够秉公执法这点深信不疑。可是这件事却严重的损害了交警的形象,也深深地伤害了我。一个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何来的和谐社会! 苦恼时想过向媒体曝光此事,可是看到赵支队今天在线为民解忧,那我相信青岛交警支队和赵支队秉公执法,保护守法者的权益,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我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认定。

    回复:网民朋友: 您好!对于您反映的交通事故问题,经调查:2013年7月3日17时许,刘全武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新贵都农贸市场出来,沿南京路南向北逆向行驶,准备左转向江西路,还没行驶到南京江西路口时,适遇您驾驶鲁BCW375号宝马轿车行驶至此,宝马轿车的前保险杠的左下角与二轮摩托车右侧相撞,致刘全武右踝撕脱骨折受伤,两车辆损坏。因您未保护现场并将鲁BCW375号车移至事故现场以南10多米处停在路边,造成事故现场破坏。伤者刘全武在四0一医院治疗,花费5000元后,因无钱治疗出院并回莱阳。因本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因此双方车辆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在事后制作询问笔录时,您称自己是向江西路左转,刘全武称摩托车也是向江西路左转,摩托车在护栏西边,宝马轿车在护栏东边,两车都是南向北且同向行驶,且都是左转弯,两者行驶轨迹没有交叉,是不应该在北向南的逆向车道内相撞,对于您当时驾车是掉头还是左转问题,因您未保护现场,将鲁BCW375号车移动,造成事故现场破坏,相关证据灭失。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您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于您提出的 “交警到现场后即认定对方全责,肇事方当场拿出现金作为车辆损失赔偿。可是后来肇事方在打完一通电话后又反悔,要回现金,事故交由市南交警处理。”一事 。因该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依法应当适用一般程序,需调查取证,交警在现场并未认定事故责任。双方的现金交易是在交警到达现场之前商量私了,与交警出现场无关。目前,因您对该事故认定不服,已经向交警支队提出了重新认定的复核申请。我们将根据重新鉴定情况依法进行处理。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谢谢!

    落实情况:8月23日14时,我们与常文杰女士取得联系,就事故相关处理进行了积极的沟通解释。经沟通,常女士对答复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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