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号: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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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糖尿病患者
问题: 领导您好,我是一个糖尿病患者59岁,糖病已达10年之久,从未间断吃药。10年来光吃药花去日常生活的消费达20%,现在虽已与社区门诊签订医保合同,每月自掏腰包80元,病情一直控制在8个9个,因没有住院办不下大病,现代人都知道此病需终生服药这对于退养工资的人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借此机会请求领导考虑夹缝中的糖尿病患者的苦衷。减轻糖病患者的医药负担。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按照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要求,慢性病需提供住院明确诊断病历,及相关病种的检验检查报告,如果您的病史时间较长、确因慢性病造成生活质量下降,请携带近些年来糖尿病及并发症的相关用药治疗费用发票证明及检查材料、一张一寸照片、社保卡,到福州南路8号医保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感谢您的参与。
贴号: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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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档案丢失
问题: 纪局长,您好!我是81年顶替就业国企的职工,在国企的时候办了几年的停薪留职,后来企业破产关系转让街道自己缴纳社保,再后来转入新的单位重新就业。眼看就要退休了,单位不慎将本人的档案遗失。请问我这种情况怎样办理退休。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建议您到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查找招工顶替表、工资表、停薪留职材料、失业材料并到市公安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然后由现工作单位带您的相关材料到我局进行工龄认定,如暂时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可暂按缴费工龄办理退休手续,待补齐材料后再重新计发退休待遇。感谢您的参与。
贴号: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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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
问题: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今日起将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对此,很多人满心期待,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新法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乱象,但要实现同工同酬,在实际中操作起来很难,仍然“任重道远”。
请问纪局,青岛能实现么?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根据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在下步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工作中,我们将重点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规定的,将及时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调整,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感谢您的参与。
贴号: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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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学生对外劳务
问题: 纪局长,我是一个小微企业的负责人!以前在豪华邮轮公司工作过10年,我有一套完整的培训系统,并且跟邮轮公司有很好的关系!我是小公司,没有场地,没有外派资质?跟有资质的合作,他们收学生的费用太高!我想免费为大学生提供培训,提供到邮轮公司就业!不知怎样解决!谢谢!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目前我局关于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统一在市行政审批大厅(香港中路17号)设专门窗口负责办理。另外,关于海员工作的培训,需要海事局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感谢您的参与。
贴号: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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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听说自己买保险的女的,要改55岁退休了?
问题: 听说自己买保险的女的,要改55岁退休了?
纪局长,前几天网上流传,山东出新政策了,自己买保险的女的,原来是50岁退休,现在改55退休了? 还贴出了文件号,
请问局长这个说法是事实吗?
青岛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这个政策合理吗?
青岛要是不执行的话,也麻烦局长给说一下,我们也放心,现在保险费那么高,再多买5年,实在是买不起了,谢谢
鲁人社办发【2012】83号文件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您若不属于正式国家干部身份,应按50岁为法定退休年龄。感谢您的参与。
贴号: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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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社会保险单位能尽快办理吗?
问题: 我于1980年参加工作,1964年6月出生,1992年11月进入(海信设计院)从事财务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自己的不断学习,于2000年考取会计师资格;在单位领导的关心下,2001年荣幸的成为一名中共党员。
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和办公室重要工作以来,维护单位的整体利益,顾全大局努力工作,合理避税,对单位有着深厚的感情,在工作中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先后评为优秀管理人员和先进工作者。
海信设计院是1998年改制为企业,我分别签订了5年、5年、2年,至劳动合同2011年底终止,在合同执行最后一年,没有理由无条件的调离我一直从事自己喜欢的会计工作,距我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半,第三次合同执行的最后一天,单位下发【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我快递单位申请签订合同无果下,申请了劳动仲裁,同时申请追要单位欠我2010、2011年部分工资和奖金65061元,2012年6月18日收到仲裁书,单位不服上诉到市南法院,2013年1月23日法院判决单位与我自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单位不符,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中院也在2013年5月27日收到最终判决(维持市南法院的判决--单位与我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单位领导6月7日找我谈话,说单位签和我合同,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多次询问单位领导,就是让我等。这一年半的时间里,对一个49岁的女人说,无论是精神还是生理造成很大的伤害,每晚靠吃药才能休息,医院诊断为“焦虑症”,我对单位还是怀有深厚感情的,尽管知道不签劳动合同,在此前很认真的移交了自己担任的重要工作(书面移交程序)-(会计、设计资质)仍然坚持上了三个多月的班,上班期间什么也没有(过节),很凄凉,内心痛苦无法表达,每天在恍惚中度过,家人每天担心,说心里话:我在海信工作20年了,非常的不舍得离开单位,也不想给单位造成不好的口碑,人毕竟要有一个归属感,我上有老人下有孩子,无法和家人解释,感觉心理压力很大,对不起自己的家。我听朋友说,这里搭建了一个很好的为老百姓服务的平台,在身边也听到了我们这个大家庭为老百姓撑腰,主持正义,我怀着一个感恩的心来到这里,非常希望能借助您们,能尽快解决我的事情~多谢~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根据您陈述的情况,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您要求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现在,您收到该判决书后,可要求单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单位不愿自觉履行,那么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生效的判决书,只有人民法院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建议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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