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刘
电话:150****6956
邮件:329****49
问题: 在等待了近2年后,限价房近期开始陆续交房了,但是,很多问题开发商隐瞒业主,归纳如下,请郑市长查阅: 1、地暖施工过程中,没有铺设相应的保温反射膜,容易导致热量的无效流失,特别是入住率不足的情况下,会产生温度不达标现象。 2、外墙保温施工过程中,采用的保温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投诉到即墨市消防大队后也得到了重视与反馈,反馈结果是:国家强制标准为A级,现采用的材料为B1级,并且对即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罚款处理,但是并未进行必要的更换与整改,同时告知本小区属于青岛市公安消防大队审核验收。大家都知道高层失火的严重性,仅仅罚款处理是不能对我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提供任何保障的。现在让我们看看新房的具体消防验收结果吧,看是哪家给出了合格的验收报告,不排除被我们投诉或诉讼的可能,诉其违法行政! 相关资料参见《公消(2011)65号》、《青建办字(2011)81号》、青岛纠风网http://qdjf.qingdao.gov.cn/jfIPS/yw10/replyIndex.aspx ,查询码120415225932906 3、公摊问题: 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差额部分,未公示测绘图与相关部位数据,虽经业主们多人屡次要求公示并作出合理解释,均被予以拒绝与推诿,让人不得不怀疑其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导致了众多业主拒绝缴纳或找回差额部分。 4、我们的房子从内到外,无论哪个视角都看不到阳台部分,但是效果图与合同中明确存在阳台,并且国家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明确规定:2.0.16 阳台 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硒衣物的建筑空间。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我们小区的11号楼廉租房都还有阳台,且里面有推拉门作为隔断,在此请问我们的阳台呢?面积是如何计算的?我们就不需要晾晒衣物了吗?何况我们绝大多数户型不是南北通透的,让我们如何让晾晒衣物?一个小区为什么就不给同样的配套设置呢?再就是廉租房相对于我们限价房业主来说是提供给更低收入者的,难道我们就比他们更低人一等吗? 5、小区车位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方案,有没有给我们列入公摊,因为开发商的掩盖与拖延我们都不得而知。还有小区目前未看到必要的自行车、摩托车存放位置与设施,这也直接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 6、合同中明确先期入驻物业为:城建物业,为什么没经过我们同意就更改为青岛的一家物业公司呢?对此开发商也没有给出合理与必要的解释,经过服务与价格的比对了吗?何况在交房时还要收取全年物业费,先不论服务与价格,至少也要等我们验房合格或者整修合格后才能交付物业费吧。 请遵守中国电子公告管理规定,发言如构成侮辱、诽谤将导致您承担法律责任;您上网所用IP地址、 宽带端口、拨号电话等,将会被电脑自动记录并有可能被公安部门依法查询。
答复内容:网友您好!
关于水地暖问题:限价房工程采用地暖供热方式,按设计图纸施工,地暖管下采用水泥发泡做保温层,能够满足设计采暖要求。
关于保温材料问题:限价房消防设计图纸在2010年设计,应该遵循外保温材料为不低于B2级的规定,经我市消防部门抽样送检,其使用的外保温材料为B1级,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要求。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该建筑在2011年3月14日之后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应该遵循外保温材料为不低于A级的规定。2012年3月,公安消防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建筑方进行了处罚。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要求不再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不在强制要求使用A级保温材料,故目前即墨首期限价房使用B1级外保温材料是合格的。
关于房屋测绘数据问题:已责成房产测绘部门,依据该项目设计图纸对房屋的现状进行了实地丈量,对该项目每幢楼的套内面积、分摊系数和分摊面积等进行测绘,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了社区配套服务用房规划,但无规划部门出具的变更意见文件,需开发企业补办变更规划手续后,房产测绘部门将房屋实测报告发放给开发企业予以公示,届时住户可到开发项目售楼现场查看实测房屋测绘数据。
关于阳台问题:房屋建设完全按照规划设计进行。
关于小区车位问题:合同约定归甲方所有,未列入公摊面积。自行车、摩托车存放位置与设施,原规划设计中未设计。
关于物业公司问题: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前期可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德泰物业有限公司是具有3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收取物业费问题,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依据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缴纳。
线下落实解决情况:我市住宅办工作人员与网友电话联系,将相关情况向其进行了沟通和解释,并已敦促开发企业设立专人,对网友和市民提出的问题,实事求是的给予耐心解释,并留下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网友对此答复表示满意。
网友:曲
电话:88****68
邮件:
问题:家在锚链厂附近,是几十年老房子了,年旧失修,请问是否有改造、拆迁的计划,我们盼着呢,谢谢
答复内容:这位网友,你好!据了解,锚链厂附近房屋属我市经济开发区,目前无拆迁改造计划。
线下落实解决情况:我市住宅办工作人员已经与网友联系,告知该片区本年度无拆迁改造计划。下一步,根据相关规定,督促协助经济开发区,做好开发企业洽谈引进及前期规划、调查摸底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稳步推进该片区改造工作。该网友表示满意。
网友:张
电话:1866****921
邮件:226****520@qq.com
问题:郑市长,您好!之前有听说要修建鳌山卫到崂山的地铁,但是看到相关报道,今年开工的地铁好像没有咱鳌山这条线路,有轻轨要修建,请问一下,地铁和轻轨分别是否有计划要修建呢?具体线路有规划吗?谢谢
答复内容:这位网友,你好!根据《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青岛城际铁路R1线途经我市东部地区。该线路由崂山区进入我市后,沿滨海公路向北经青岛博览中心项目西侧至大田路后,沿大田路向东至王村新城,线路全长约58.44公里,在我市境内约28公里。R1线将于2013年6月全面开工建设,2015年建成。
线下落实解决情况:我市规划局工作人员与网友电话联系,第一次该网友说自己不是张x,然后就挂掉电话,第二次再打,网友继续挂掉电话。考虑到礼貌问题,我市规划局通过网友留下的邮箱进行了邮箱答复内容,并留下联系电话。
网友:杨
电话:135****2739
邮件:
问题:请问市长,我是普东镇杨家庄人,户口已迁出,老家有两间房子按分家单属于我,现在房产证上是我弟弟的名字,能否在此次换证过程中改成我的名字
答复内容:这位网友,你好!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看,房产证应该是指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因买卖、赠与或继承房屋所有权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应符合宅基地分配“一户一宅”的条件。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该问题中,原宅基地登记的权利人为你的弟弟,而非父母,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你通过分家析产所分得的两间房屋不属于其父母的遗产,从而无法通过继承房产权的方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你认为原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事项有错误,可持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依法解决房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线下落实解决情况:我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与网友电话联系,告之原宅基地登记的权利人为其弟弟,而非父母,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其通过分家析产所分得的两间房屋不属于其父母的遗产,从而无法通过继承房产权的方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因买卖、赠与或继承房屋所有权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应符合宅基地分配“一户一宅”的条件。如其认为原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事项有错误,可持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依法解决房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网友对此答复表示满意。
网友:程
电话:134****1229
邮件:
问题:老家1976年建老房即将拆迁,去年村委已测量面积并办理确权证,我们得知消息回村询问房产确权证及拆迁事宜,村委人员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说不清楚、不知道。但老房测量数据是以我堂哥名义公布在公示栏上。近几年,村委从未通知我父亲回去办证,父亲也从未委托别人代办,更未转让他人,母亲为此事已卧病在床,我们求助无门,恳请郑市长能在百忙中给予垂询。 父亲房产确权证到底办了没有,如没办我们应该如何办理,如办了,让我们看一下,如证上已变更成我堂哥的名字,请查清为何没有我父亲的签字房产能变更到别人名下,谢谢。
答复内容:这位网友,你好!首先,当事人的父亲作为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公开查询的方式查清该宗宅基地的登记发证情况,即弄清楚是否由堂哥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其次,应对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和1976年宅基地审批情况进行举证,如有证据或证明材料证明原土地登记申请人采取了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而获准土地登记,可以向即墨市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原土地登记和权利证书,也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诉诸法律解决。
线下落实解决情况:我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与网友电话联系,告之通过公开查询的方式查清该宗宅基地的登记发证情况,并对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和1976年宅基地审批情况进行举证,或者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解决,我们将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网友非常感激,对答复表示很满意。
网友:王
电话:135****1996
邮件:****163.com
问题:很多的大学毕业非农户口,单位破产后,户口没有着落,保险没有着落,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要投靠农村的父母还不接收,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呢?
答复内容:这位网友,你好!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相关规定,即墨市外户口、单位破产失业且未婚的,可以办理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即墨市内破产企业集体户的,根据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即政办发【2003】58号)相关规定,有合法固定住房的可以迁往住房处;无合法固定住房,已婚的可以将户口迁往配偶处,未婚的可以将户口迁往父母处。
线下落实解决情况:我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与网友电话联系,进一步详细了解其办理户口落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告之其符合投靠父母条件;对其反映村委会拒绝出具接收证明的问题,将积极协调予以解决,争取尽快为其办好户口落户。网友对此答复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