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5月6日讯 4月24日下午,青岛市地税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希巍做客民生在线直播室,围绕“税收 发展 民生”主题与广大网民进行在线交流。下线后,青岛市地税局组织人员于4月28日就办理情况向网友进行了电话或电子邮件反馈和回访。现将青岛市地税局线下回访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1、网友:臧**
问题:任局长好: 青岛地税有好的政策支持大龄青年刚需购房(契税首套优惠),但本人遇到以下问题,请局长给予指点。父母于2009.4购房1处(网签且认可为父母首套房)网签名为母与子。网签当日(2009.4)子即提出去其网签名。但交易中心不同意,后多次提出,开发商与交易中心互相推诿、均不同意,并称即使办了房产证再去名,也有记录,子日后再购房税务也不能给子算首套房。 2010.6.1子单独购房1处(网签)。具体税务人员不认可为首套房(子没有纳契税记录)。目前均没有办理房产证。父母与大龄青年为两个家庭,同一套房总不能给两个家庭都算为首套房吧!支持大龄青年刚需购房,政策细节如何支持呢 请问我们该如何具体办才好 谢谢!!!
在线回复:这位网友您好:您所说的“首套”住房契税政策,其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替代。9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根据该文件规定,我市居民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办理后,向地税部门出具。 因此,关于“家庭唯一住房证明”,请向房产登记部门咨询办理。谢谢您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臧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并针对臧先生的问题做了以下答复:臧先生先行办理其与母亲的房产登记,然后将共有权赠与母亲,再去办理其自购房产的房产登记。工作人员还详细解释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中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规定,臧先生十分满意,表示感谢。
2、网友:刘**
问题:听说很多执法部门规定在一个执法岗位工作超过4、5年de要进行岗位交流轮换,不知道地税部门是否也有这样的规定?看到开发区地税很多税务干部在一个执法岗位上已经干了7、8年甚至10多年了,听说别的地税局也有这种情况,是否会形成“权力承包”的情况?
在线回复:这位网友,您好。 地税部门一向重视干部交流工作。除认真贯彻执行省局出台的干部交流制度外,也结合青岛地税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干部交流规定。如,规定领导干部任职达到一定年限的,原则上需要交流;对新提拔的正科级干部,在原单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原则上进行跨局任职交流;对其他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一定年限的,原则上在本局内部进行跨岗交流,等等,从目前实施情况看,取得了一定效果。其中仅地税黄岛分局,近三年就交流了57人次,交流面达到了51.8%。下一步,我局将督促各基层局,进一步贯彻干部交流的相关规定,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通过交流来丰富干部多岗位的工作经验,增长干部阅历和才干。在加强干部交流的同时,我局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一是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案件定性处理、评估稽查复审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防范执法风险;二是依靠科技手段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前期,我们对地税工作的整个流程查找了255个执法风险点,并逐个对每个执法风险点进行监督和考核,已经取得了成效。下一步,我们将全面应用风险防控平台,实现对重点事项的规范操作、节点控制、全程留痕和实时监控。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注。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根据所留电话与刘先生进行联系,但电话语音提示为空号。工作人员通过刘先生所留邮箱再次进行了解释,并留下了地税部门咨询电话12366-2,欢迎刘先生随时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3、网友:葛**
问题:任局长您好,感谢百忙之中能在线与我们交流。我因青岛玛雅房屋有限公司给我公司只开收据不开发票一事向青岛市12366公开电话反映了此事,12366工作人员让我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分别快递给12366和市南地税局各一份,该宗资料里我对此事做了详细的说明并出具了相关证据。市南税务局经核实后给我的答复说已定性为偷逃税款并提交上级部门青岛市地税局主管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经过漫长等待,市地税局以不交税不算偷逃税只是违规未开发票的理由把案件退回市南地税局。难道七、八年多达近百万的收据换不回发票且不入账不交税就一个不开发票算违规的结论就了事?难道我们国家的税务法是摆着看的,想怎样定论就怎样吗?青岛玛雅房屋有限公司自2005年以来偷逃税款额度已不止我这区区几十万,我们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最终上书12366和市南地税局,难道这就是结果吗?青岛玛雅房屋公司对外讲说我们的投诉对他们公司造成了很大的麻烦,费了很大的劲才“摆平”,我就不明白了,难道这明摆着的偷逃税款也能通过其它的途径来所谓的“摆平”,我们国家还有法律吗?税务法是虚设的吗?如果最后是这个结论的话至少对青岛税务局来讲是没有的或没用的。而我们最基本的要求补齐之前的青岛玛雅房屋公司所欠的发票至今也没得到支持。青岛玛雅房屋有限公司早在2007年左右的时间就因为不给开具发票只开收据而被其他公司投诉,市南地税局也有记录在案,所有的加起来应该远远不止我所要的近百万这个数字吧。青岛玛雅房屋有限公司不仅仅是偷逃点税这么简单吧,按税务法应该是到了该公安经侦立案调查的程度了。该局查青岛玛雅的账目应该会一目了然,财务账目和税务报表在那摆着呢,看不出是偷税还是违规,那我们真正要质疑税务局的业务水平和执法力度了。关于本事件的详细内容和所有证据我都以书面的形式给12366和市南地税局分别发的快递,在这里也不再做详细的陈述。 在这我想恳请任局长能在百忙中对该事件做一下了解,维护我们这些小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该局仍把该事件定性为违规不违法及对该事件运用的法律不适当,我们将维权到底。法律是不可侵犯和践踏的,是不以“人为”的意愿而改变的。这么简单明了的事情居然能做出这样的结论让我觉得不可思议乃至费解。最后,我想对该案件做出违规不违法结论的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如果你们没有税务法方面的书籍,我可以免费提供,供你们参考。谢谢
在线回复:这位网友,您好!首先,对您检举偷逃税款以及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关注表示感谢!打击偷逃税款行为,是我们地税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始终非常重视对偷逃税款举报案件的检查工作,为了保障单位或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 2011年,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对您反映玛雅房屋有限公司偷逃税款的查处问题,我们将在下线后,立刻进行调查。请您保持和我们的联系,我们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查处,有结果后向您反馈。谢谢!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葛先生取得联系,并做了以下说明:市地税局市南分局已经启动检查程序,并开展了初步调查,被举报公司法人初期还予以配合,但自4月18日至今不再接听税务部门电话,也未提供有关资料。经到该公司注册地实地核实,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目前市南分局正在采取各项措施,继续查找该公司。葛先生要求地税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尽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