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在线 > 落实解决 > 正文

市地税局线下落实解决网友问题 满意度

来源: 2013-05-06 17:41:38字号:TT

    青岛新闻网5月6日讯 4月24日下午,青岛市地税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希巍做客民生在线直播室,围绕“税收 发展 民生”主题与广大网民进行在线交流。下线后,青岛市地税局组织人员于4月28日就办理情况向网友进行了电话或电子邮件反馈和回访。现将青岛市地税局线下回访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1、网友:臧**

    问题:任局长好: 青岛地税有好的政策支持大龄青年刚需购房(契税首套优惠),但本人遇到以下问题,请局长给予指点。父母于2009.4购房1处(网签且认可为父母首套房)网签名为母与子。网签当日(2009.4)子即提出去其网签名。但交易中心不同意,后多次提出,开发商与交易中心互相推诿、均不同意,并称即使办了房产证再去名,也有记录,子日后再购房税务也不能给子算首套房。 2010.6.1子单独购房1处(网签)。具体税务人员不认可为首套房(子没有纳契税记录)。目前均没有办理房产证。父母与大龄青年为两个家庭,同一套房总不能给两个家庭都算为首套房吧!支持大龄青年刚需购房,政策细节如何支持呢 请问我们该如何具体办才好 谢谢!!!

    在线回复:这位网友您好:您所说的“首套”住房契税政策,其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替代。9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根据该文件规定,我市居民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办理后,向地税部门出具。 因此,关于“家庭唯一住房证明”,请向房产登记部门咨询办理。谢谢您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臧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并针对臧先生的问题做了以下答复:臧先生先行办理其与母亲的房产登记,然后将共有权赠与母亲,再去办理其自购房产的房产登记。工作人员还详细解释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中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规定,臧先生十分满意,表示感谢。

    2、网友:刘**

    问题:听说很多执法部门规定在一个执法岗位工作超过4、5年de要进行岗位交流轮换,不知道地税部门是否也有这样的规定?看到开发区地税很多税务干部在一个执法岗位上已经干了7、8年甚至10多年了,听说别的地税局也有这种情况,是否会形成“权力承包”的情况?

    在线回复:这位网友,您好。 地税部门一向重视干部交流工作。除认真贯彻执行省局出台的干部交流制度外,也结合青岛地税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干部交流规定。如,规定领导干部任职达到一定年限的,原则上需要交流;对新提拔的正科级干部,在原单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原则上进行跨局任职交流;对其他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一定年限的,原则上在本局内部进行跨岗交流,等等,从目前实施情况看,取得了一定效果。其中仅地税黄岛分局,近三年就交流了57人次,交流面达到了51.8%。下一步,我局将督促各基层局,进一步贯彻干部交流的相关规定,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通过交流来丰富干部多岗位的工作经验,增长干部阅历和才干。在加强干部交流的同时,我局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一是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案件定性处理、评估稽查复审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防范执法风险;二是依靠科技手段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前期,我们对地税工作的整个流程查找了255个执法风险点,并逐个对每个执法风险点进行监督和考核,已经取得了成效。下一步,我们将全面应用风险防控平台,实现对重点事项的规范操作、节点控制、全程留痕和实时监控。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注。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根据所留电话与刘先生进行联系,但电话语音提示为空号。工作人员通过刘先生所留邮箱再次进行了解释,并留下了地税部门咨询电话12366-2,欢迎刘先生随时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3、网友:葛**

    问题:任局长您好,感谢百忙之中能在线与我们交流。我因青岛玛雅房屋有限公司给我公司只开收据不开发票一事向青岛市12366公开电话反映了此事,12366工作人员让我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分别快递给12366和市南地税局各一份,该宗资料里我对此事做了详细的说明并出具了相关证据。市南税务局经核实后给我的答复说已定性为偷逃税款并提交上级部门青岛市地税局主管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经过漫长等待,市地税局以不交税不算偷逃税只是违规未开发票的理由把案件退回市南地税局。难道七、八年多达近百万的收据换不回发票且不入账不交税就一个不开发票算违规的结论就了事?难道我们国家的税务法是摆着看的,想怎样定论就怎样吗?青岛玛雅房屋有限公司自2005年以来偷逃税款额度已不止我这区区几十万,我们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最终上书12366和市南地税局,难道这就是结果吗?青岛玛雅房屋公司对外讲说我们的投诉对他们公司造成了很大的麻烦,费了很大的劲才“摆平”,我就不明白了,难道这明摆着的偷逃税款也能通过其它的途径来所谓的“摆平”,我们国家还有法律吗?税务法是虚设的吗?如果最后是这个结论的话至少对青岛税务局来讲是没有的或没用的。而我们最基本的要求补齐之前的青岛玛雅房屋公司所欠的发票至今也没得到支持。青岛玛雅房屋有限公司早在2007年左右的时间就因为不给开具发票只开收据而被其他公司投诉,市南地税局也有记录在案,所有的加起来应该远远不止我所要的近百万这个数字吧。青岛玛雅房屋有限公司不仅仅是偷逃点税这么简单吧,按税务法应该是到了该公安经侦立案调查的程度了。该局查青岛玛雅的账目应该会一目了然,财务账目和税务报表在那摆着呢,看不出是偷税还是违规,那我们真正要质疑税务局的业务水平和执法力度了。关于本事件的详细内容和所有证据我都以书面的形式给12366和市南地税局分别发的快递,在这里也不再做详细的陈述。 在这我想恳请任局长能在百忙中对该事件做一下了解,维护我们这些小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该局仍把该事件定性为违规不违法及对该事件运用的法律不适当,我们将维权到底。法律是不可侵犯和践踏的,是不以“人为”的意愿而改变的。这么简单明了的事情居然能做出这样的结论让我觉得不可思议乃至费解。最后,我想对该案件做出违规不违法结论的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如果你们没有税务法方面的书籍,我可以免费提供,供你们参考。谢谢

    在线回复:这位网友,您好!首先,对您检举偷逃税款以及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关注表示感谢!打击偷逃税款行为,是我们地税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始终非常重视对偷逃税款举报案件的检查工作,为了保障单位或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 2011年,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对您反映玛雅房屋有限公司偷逃税款的查处问题,我们将在下线后,立刻进行调查。请您保持和我们的联系,我们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查处,有结果后向您反馈。谢谢!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葛先生取得联系,并做了以下说明:市地税局市南分局已经启动检查程序,并开展了初步调查,被举报公司法人初期还予以配合,但自4月18日至今不再接听税务部门电话,也未提供有关资料。经到该公司注册地实地核实,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目前市南分局正在采取各项措施,继续查找该公司。葛先生要求地税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尽早结案。

    4、网友:翟**

    问题:你好,我是货代企业,服务业地税发票联网程序是2010年3月开始实行,当时花了2000多买地税税控外挂器,今年8月营改增,地税税控外挂器能沿用么?不能沿用,费用能否退回部分款呢

    在线回复:这位网友您好!欢迎您参加我们的民生在线活动,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我市国、地税部门使用的税控装置(包括税控机外挂器具)是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牵头统一招标确定的,在国、地税部门都是通用的。营改增之后,经技术改造后您的税控外挂器具仍可继续使用。 请您留联系方式,我们将协助您联系国税局解决有关问题。感谢您的参与!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翟女士进行电话联系,对翟女士的问题再次进行了答复,翟女士表示答复已经非常清楚,对地税部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

    5、网友:李**

    问题:我是一名新接触地税业务的纳税人,作为我们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时候,应该携带那些资料?谢谢

    在线回复:您好,这位网友朋友。 若您需要领购发票自行开具,请您携带下列资料到您所在的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业务:1、《发票领购申请表》、《发票数量种类复核认定表》2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3、发票领购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及印模1份;5、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限于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提供证件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

    若您需要代开发票,请您携带下列资料:代开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提供或接收应税劳务服务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活动中的合同,若是委托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完税凭证,到申请人所在地地税机关大厅办理;若是代开建筑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发票,需到劳务发生地或土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大厅办理。具体请您拨打地税热线12366-2或登陆青岛地税网站www.qdds.gov.cn咨询。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李女士电话联系,对李女士的问题再次进行了答复,李女士表示答复已经非常清楚,对地税部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

    6、网友:邓**

    问题: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印花税的减税免税包括哪一些?

    在线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四条以及后续相关规定,免纳印花税凭证主要包括:(1)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另贴印花。(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立合同。(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7)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等数十项, 欢迎您登陆我局网站查看,或者拨打12366咨询,谢谢您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邓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进一步解释印花税优惠政策,工作人员还向其提供了查询税收政策的渠道,邓先生表示十分满意。

    7、网友:高**

    问题:任局长您好,我想咨询的是咱们地税局关于房产税税收优惠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在线回复:这位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此以外,尚有单独下文的房产税优惠政策三十余项,如国家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有关行业或企业,如供热企业、部分军工企业、监狱、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设施等实施免征房产税政策;如国家对扶持发展的行业或企业实施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包括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教育事业、医疗事业、农产品集贸市场等。欢迎您登陆我局网站查看,或者拨打12366咨询,谢谢您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高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进一步解释房产税优惠政策,工作人员还向其提供了查询税收政策的渠道,高先生表示十分满意。

    8、网友:张**

    问题:经常有人在路口往等信号的车窗上塞代开发票的广告,违法还危险,广告上还有传真、电话,另外还有短信代开发票的,是不是要加大惩处力度,从源头上打击啊?

    在线回复:这位网友你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虽然我局一直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高压态势,近几年来,地税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查处了多起影响较大的发票专案,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小广告现象得到遏制。但是目前仍然有您说的这种现象的发生。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对发票市场的管理。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张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就我局在打击非法代开发票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再次做了解释,张女士表示满意。

    9、网友:姜女士

    问题:任局长您好: 请问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在线回复:这位网友,您好!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属于不征税的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谢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线下回访:由于姜女士未留联系方式,无法进一步回访。

    10、网友:王**

    问题:您好!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每年都有临时雇用的农民工并且公司都与他们书面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为他们交社保,因为农民工要参加农村社保,因此不愿意在城市交社保,所以他们要求公司不要为他们交社保,鉴于这种情况,我们那可否根据青岛税务局的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税前列支实际发生的工资?谢谢!

    在线回复:这位网友您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针对建筑企业用工的现实情况,我局于2011年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企业在核实清楚用工数量和实际工资的基础上,贵公司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谢谢。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王先生电话联系,对王先生的问题再次进行了答复,王先生表示答复已经非常清楚,对地税部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

    11、网友:杨会计

    问题:任局长您好!我们是一家2013年新办企业,注册在市南区,去地税局申请核定征收,税务局工作人员答复说,新办企业第一年不能办理核定征收,而且只能够在每年的2,3月份受理,我们查询了相关的税收法规,没有相关规定,请问是这样的吗?谢谢!

    在线回复:这位网友您好。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3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核定征收。

    您的申请核定的具体事宜我们会责成市南分局研究受理,请您拨打市局二处电话83870258联系武同志,我们将协调办理。谢谢!

    线下回访:4月24日下线后,市地税局有关部门要求市南分局研究受理,市南分局通知杨会计到该分局按规定程序办理。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又通过电话对杨先生进行回访,杨先生表示答复非常清楚,并对地税部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

    12、网友:韩先生

    问题:刚注册的200万资金以下的小企业,网站会员服务性行业应该缴多少点税,对于小企业有何优惠?

    在线回复:这位网友,您好。网站会员服务性行业对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如果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谢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对韩先生进行回访。回访中,韩先生又提问了一些其他附加费及税收优惠的问题,工作人员一一进行了答复,并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送到韩先生邮箱。针对韩先生的企业是新办企业这一特点,工作人员还将我局纳税服务的主要渠道和方式进行了介绍。韩先生表示答复非常清楚,并对地税部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

    13、网友:杨先生

    问题:任局长好! 我公司在2012年成立,3月7日在国税局做税务登记,经过与国家税务局沟通,我们确认主营业务“技术研发的产品用于销售”,于是在国税局核定了“企业所得税”税种, 后来在2012年3月15日,市北地税局也给我们核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种,现在我们每次纳税申报所得税,都需要在两个税务局进行申报,而且临近所得税汇算清缴,请任局长关心一下,协调安排我们可以正常申报,我的电话18661706227,谢谢了。

    在线回复:这位网友您好,此事给您带来的困扰,抱歉!下线后会我们会有专人与您联系,我会继续关注。再次向您表示歉意

    线下回访:4月24日下线后,市地税局有关处室迅速与该公司合伙人杨先生取得联系,了解其营业执照上界定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情况,该公司对我局迅速、及时、主动的沟通表示感谢。其后,市地税局安排市北分局对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情况调查落实。市北分局调查落实后,确认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归国税系统管理,并做了处理。4月28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再次联系回访,杨先生对地税部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

分享到:
-

相关阅读网谈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