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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线下二答网友问题 投票

来源: 2012-09-21 11:09:01

    贴号: 31

    网友: renmin4

    标题: 我亲戚家屋后被人家盖上厕所,向上反映,上级领导无动于衷。原因是侵权的邻居有城管的关系。这也太欺负人民了吧,

    问题: 过几天我就把像片传给你们。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请您写明投诉问题的详细情况及具体地址,以方便对问题的查处。详细。

    贴号: 29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违法建筑,

    问题: 即墨市南泉镇三城路很多违法板房,六月份说要拆,已经把违法的建筑写上拆了,可不知什么原因到现在没拆,小道消息说罚款了,罚款就可以不拆了吗、违章就是违章,希望领导调查,拆除违章建筑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针对网友反映我市南泉镇三城路违法板房问题,即墨执法局会同南泉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了解情况如下:

    根据青岛市市容环境整治大干300的要求,即墨市南泉镇区域内三城路已列入镇环境综合整治计划,针对违法板房问题,前期南泉镇政府已做了大量工作,镇建设服务中心已对三城路沿线违法板房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拆除通知书,下周将统一进行拆除。谢谢。

    贴号: 26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市体育局:希望您们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

    问题: 标题: 养鸽子的人,为何抬不起头来

    问题: 由于市政府有关部门,不给我们信鸽协会的成员撑腰,也不给我们养鸽人创造和谐的环境,致使我们在日常养鸽的生活中,压力很大,在邻里之间也抬不起头了,貌似在从事着一种犯罪的行当。我们的信鸽在参加全国比赛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始终是全省的龙头,这是有目共睹的。然而,青岛市政府没有出台相关的办法,保护我们的养鸽权利,不重视我们这个群体。因此,请彭局长百忙中对我们进行关照,出台相应的办法,保护我们的养鸽权利,为全市的信鸽竞翔走向世界贡献力量。

    嘉宾答复: 这位网友您好。感谢您提出意见建议。我市体育总会和信鸽协会已采取不同形式,正在征求信鸽会员和信鸽爱好者及社会各方的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青岛市信鸽管理等有关规定,同时也与青岛市城管执法局积极沟通,尽快尽早出台相关办法。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有关青岛市信鸽管理方面的提案,我们正在办理过程中。我们将收集、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比较全面的管理规定,呈上级审批。我们所做的工作目的就是维护和保障广大信鸽爱好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各种信鸽、赛鸽等活动行为。我们倡导文明养鸽,定时放飞,及时清扫鸽舍,做到不扰民、不扰邻,以实际行动维护青岛的市容市貌。青岛信鸽成绩有目共睹,我们感到高兴和自豪,希望您们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同时也希望您多和我们联系沟通,多提宝贵意见,再次感谢您的参与。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按照《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等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对信鸽活动加强管理,促进信鸽活动的良性开展。同时,信鸽活动应当遵守规划、环境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对于违反该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据此,我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对违法搭建鸽舍行为,依法履行职责。鉴于我市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信鸽管理法规,因此,我局将积极借鉴四川、上海、武汉等省市的先进做法,尽快推动政府法制部门制定出台信鸽管理相关法规,有效促进信鸽活动的良性开展。   非常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贴号: 25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武汉市赛鸽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问题: 标题: 关于赛鸽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样稿1

    问题: 武汉市赛鸽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以上,及时清除鸽粪及其他污垢物,维持鸽舍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 定期进行鸽舍消毒、赛鸽接种育苗等防疫措施;

    (三) 设置降低鸽舍噪音、防护鸽羽和赛鸽排泄物散播的设施;

    (四) 有制止污染建筑物公用水箱、水源,维持鸽舍通风及排水管道畅通的有效措施;

    (五) 放飞赛鸽应当避开居民正常晾晒衣物时段,不得影响鸽舍周围的环境卫生;

    (六) 当发生疫情时必需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农业部门报告,主动采取措施制止疫情扩散

    (七) 因民用机场建设需要而扩大机场净空呵护区,民用机场净空呵护区域内养鸽户应自觉外迁;

    (八) 禁止在机场净空呵护区域及周边范围组织赛鸽训放、参赛等活动;

    (九) 在机场净空呵护区域外组织参赛,应当合理安排司放地点,掌握飞行路线,规避机场航路及航班高峰时段,预防赛鸽穿越机场净空呵护区航线路线而造成重大飞行事故;

    (十) 变更鸽舍位置、改变已搭建的鸽舍格局,应当报市赛鸽协会,经市赛鸽协会勘察现场,报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十一) 在不影响整幢建筑外观下,搭建在建筑物屋顶的鸽舍,只能建在产权属本人的住宅房顶,鸽舍应当远离屋顶水箱,不得影响住户居民正常饮用水卫生;

    第十条 在人口高度密集区不具有条件的赛鸽调养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鸽舍调养赛鸽:

    (一) 可通过租贷、置换等方式,将鸽舍设置在周边城区。

    (二) 可通过市赛鸽协会,向市规划、农业、体育、卫生等相关部门申请,在三环线以外,政府投资新建集体鸽舍,通过迁移方式进行集中调养。降低赛鸽调养对周边居民生活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三) 经相关单位和市赛鸽协会批准搭建的合格的鸽舍,除因政府规划和重大工程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并报规划部门和市赛鸽协会另行择址新建。

    第十一条 展赛鸽竞翔和展示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赛鸽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赛鸽竞翔和展示活动。

    第十二条武汉市赛鸽协会应当建立赛鸽调养活动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本规定全面、有效实施。武汉市赛鸽协会实施对赛鸽调养的行为规范、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普查,普查情况应当登记在检查资料。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接到有关赛鸽调养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应当及时给予处理和解决。因赛鸽调养活动发生民事纠纷的,市赛鸽协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武汉市赛鸽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为公众供应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并向社会公告有关赛鸽调养的注册名录和参赛放飞活动计划等信息。

    第十三条 赛鸽活动参与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武汉市赛鸽协会进行处置或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可视情节轻重,依据协会有关规定育出警告、停赛、除名(取消赛鸽会员资格、注销鸽舍合格证)等处理。

    赛鸽活动参与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意外伤害的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依法由本人承担相对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涉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市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鼓励积极、健康的赛鸽竞翔及展示活动,并保障赛鸽活动参与人员额合法利益。

    第十六条 赛鸽运输车辆在开展赛鸽竞翔及展示活动期间凭体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准予在禁行路段和区域通行。

    第十七条 市赛鸽协会可根据本规定《武汉市赛鸽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嘉宾答复: 这位网友您好。非常感谢您给我们提供《关于赛鸽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样稿。我们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您提供的这些材料,并结合青岛地区的实际特点,认真研究,尽快出台我市赛鸽管理办法,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信鸽爱好者和会员的正当权益和合法要求。再次感谢您的参与。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按照《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等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对信鸽活动加强管理,促进信鸽活动的良性开展。同时,信鸽活动应当遵守规划、环境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对于违反该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据此,我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对违法搭建鸽舍行为,依法履行职责。鉴于我市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信鸽管理法规,因此,我局将积极借鉴四川、上海、武汉等省市的先进做法,尽快推动政府法制部门制定出台信鸽管理相关法规,有效促进信鸽活动的良性开展。   非常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贴号: 24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国家体总~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问题: 标题: 国家体总~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问题: 国家体总~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国信鸽活动的管理,推动信鸽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信鸽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一个行政区域只能申报成立一个信鸽协会(包括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未经体育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活动社团组织。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支持信鸽活动,为信鸽协会及其会员训养赛鸽和开展各项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信鸽竞赛和活动

    第七条 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信鸽竞赛活动,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实施。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含台、港、澳地区)信鸽竞赛活动(包括公棚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全国”、“中国”或“国际”冠名举办比赛活动。

    第九条 跨省、市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必须向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由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凡举办以收取参赛费形式筹集奖金的信鸽比赛,其奖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收取参赛费总和的30%。

    第十二条 举办信鸽展示和拍卖活动,必须经当地信鸽协会同意并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信鸽展示会和拍卖会,必须经所在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特行许可证的拍卖组织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 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收入和所得奖金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章 裁判员

    第十五条 裁判员必须接受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信鸽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和所属信鸽协会的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七条 除中国信鸽协会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比赛之外,举办信鸽竞赛需借调国家级裁判员的,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由协会统一选派。

    第十八条 负责具体组织竞赛工作的竞赛委员会应当在比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和登记情况,如不符合规定,竞赛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十九条 未经相应一级信鸽协会批准,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和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的裁判员,撤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第二十条 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赛区裁判长应负责填写裁判员工作手册,内容包括裁判员工作职务和鉴定并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第四章 经营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组织是指以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及其它名称命名的、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

    未经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上述组织不得以“世界、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省(区、市)”等冠名。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对信鸽公棚(包括中心、基地)和经营性组织进行等级评定,负责对信鸽项目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具体管理。

    第五章 器材和装备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信鸽协会统一订制信鸽足环、足环证、奖状及归巢证,并逐级下发,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信鸽协会负责赛鸽专用计时钟的鉴定、审批和使用,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认可的鸽钟不允许在比赛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空距测量仪器GPS和竞赛应用软件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

    第六章 对外交流

    第二十八条 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境外的信鸽组织进行联系,组队出访、参加比赛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不允许以中国信鸽协会名义对外进行招商和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 与境外友好城市开展的双边竞赛及交流活动,必须报所在地区体育和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新闻及广告

    第三十一条 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发行信鸽专业期刊杂志。

    第三十二条 用于本协会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不得收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

    第三十三条 发布和刊登与信鸽相关的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涉及竞赛和赛鸽成绩的广告,必须有县级以上信鸽协会证明、竞翔成绩单、获奖证书等。

    第三十四条 刊登下列广告和内容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

    (一)信鸽展示会、拍卖会的广告;

    (二)信鸽竞翔专用计时设备(鸽钟)广告;

    (三)公棚赛、俱乐部比赛规程、信息、成绩;

    (四)个人简历和专访广告;

    (五)港澳台地区信鸽组织、人物介绍及其它新闻报导;

    (六)其它应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刊登广告的企业或个人须填写广告登记表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举办信鸽竞赛和其它活动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误导、欺骗参赛者和协会会员。

    第八章 卫生和检疫

    第三十七条 信鸽协会和会员要自觉做好信鸽训养卫生和检疫工作,经常清扫鸽舍、定期作防疫清洗和消毒、定时训放赛鸽、定期接种疫苗。

    第三十八条 搭建鸽舍、鸽棚要按照市政规划和信鸽协会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引进和输出信鸽,必须到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信鸽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协会、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信鸽协会报请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从事信鸽活动的经营性组织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依法取缔比赛、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

    (二)从事与章程载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以举办比赛及活动名义谋取暴利,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

    第四十二条 裁判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并停止终身裁判工作。

    (一)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纪律、执法不公、妨碍公正执法;

    (三)在比赛执裁中有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对临场裁判员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当时情况决定。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四十三条 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及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发布和刊登未经批准和无有效证明文件的广告;

    (二)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在国外举办的信鸽比赛和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订制和使用特比环及协会其它用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信鸽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到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信鸽协会补办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嘉宾答复: 这位网友您好。我们非常感谢您提供的《国家体总—信鸽活动管理办法》,我们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结合青岛实际,制定出符合青岛地区特点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信鸽爱好者和会员的正当利益。也希望您及时和我们联系沟通,多提合理化建议。谢谢。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按照《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等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对信鸽活动加强管理,促进信鸽活动的良性开展。同时,信鸽活动应当遵守规划、环境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对于违反该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据此,我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对违法搭建鸽舍行为,依法履行职责。鉴于我市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信鸽管理法规,因此,我局将积极借鉴四川、上海、武汉等省市的先进做法,尽快推动政府法制部门制定出台信鸽管理相关法规,有效促进信鸽活动的良性开展。   非常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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