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号: 13 网友: tdliqun 标题: 购房税咨询 问题: 你好!我在2009年拆迁一套房子,当时由于资金问题我选择了货币补偿,现在房价降了,我想再买一套(属于第二套),不知能不能享受相关税费减免的政策,如果能够享受到哪里办理?另外我还想问一下当时拆迁时是我的名字,现在在买房子是不是也必须用我的名字买房才能享受,而用我家人的名字不行?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相关规定,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按照“征一购一”的原则购买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新购住房合同应由当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签订,对是否可享受税费优惠问题,因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建议您向市地税局进行咨询。 贴号: 12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限购之前购买的房子,却受限购令限制 问题: 我是青岛大学退休职工。08年参加大学统一购买的左岸风度住房,并已交清全款,但未网签合同。去年限购令之后,开发商以限购为名,要求我们必须网签后才交钥匙。因为是第3套房,现在网签受限,但购买的时候并不受限,我们该怎么办?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作为房屋登记机构,我们对您提出的问题表示理解,但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1]76号)文件精神,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同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34号)文件要求,我市市区(市辖七区)住房限购政策在2011年12月31日截止期满后继续执行。 贴号: 8 网友: haifengbaby 标题: 关于房改房适用房屋维修基金的问题,请陈局长排忧解难! 问题: 2012年3月16日,在贵局网站反映如下问题: 居住的97年房改房严重漏雨,打电话物业办维修基金管理中心,82658890,工作人员称他们只负责新建商品房的维修,房改房需要找住房保障中心,打电话到住房保障中心,82663297,又说自市政府215号令<<房屋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实施以后,所有的房屋维修都要找物业办.....这不是扯淡吗?来回踢皮球,到底什么工作作风?为什么收费的时候积极,真正维修的时候又成了无人管??? 请明确答复!!! 3月16日已经自6楼漏水淌到2楼了,楼道顶棚有掉落危险,居民出了危险你们谁负这个责任!!!! 近日浏览贵局网站发现如下答复: 您好,您反映问题我局已收悉,经调查,我市此前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是按照2001年12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有关规定执行。然而由于《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不仅明确规定《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废止,而且明确规定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市物业办)和使用程序。因此,市住房保障中心继续办理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支取使用工作已失去了政策依据。为了不影响业主正常申请使用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的相关工作,我局中心目前正在与有关部门商议具体的办理程序。待确定具体受理单位及办理程序后,我们将按规定予以办理。基于信访人急需维修的诉求,建议您及时与我局中心联系(电话82663297),我局中心将派专人与物业办工作人员一起赴现场落实,待物业办确认属应急使用情况的,视情况特事特办,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程序办理。 今天,我打电话到82663297后,一名工作人员跟我说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到底是住房保障中心还是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管,所以现在还是无法解决,请陈局长帮忙明确回答以下问题: 1、房改房取用以前交纳的住房维修基金到底应该通过哪个渠道,由谁来管? 2、为什么3月1日市政府215号令,时至今日还没明确工作流程? 3、因公共走廊严重漏水、逐步渗入屋内(有当日照片为证),我已于2012年3月18日找施工队进行维修和做防水处理,花费费用2400元人民币,请问这部分费用谁来报销? 再次感谢陈局长,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不仅明确规定《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废止,而且明确规定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市物业办)和使用程序。这与之前我市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程序不符。为了不影响业主正常申请使用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的相关工作,我局相关部门目前正在积极协商具体的办理程序。待确定具体受理单位及办理程序后,可按规定予以办理。若房屋属于《办法》规定的应急使用范围,可按应急使用程序办理。 贴号: 7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住房补贴14年未调整,何时能调? 问题: 1998年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对无房户实行基本住房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标准每年随着房价的变动而调整.但是该文件出台后直到现在十四年过去了,补贴标准未有变动. 请问:1.此标准究竟有没有打算调整?如有,何时?如没有打算,为什么?无房户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谢谢. 2.请不要拿住房增量补贴来解释,因为住房增量补贴是每一个人都有的公众福利,没有体现出对无房户的照顾,住房增量补贴出台时,也没有说明,此项可替代住房补贴. 3.也请不要拿一部分无法发放住房补贴的困难企业说事,当时文件说的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所以,存在无法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不能成为有条件发放补贴单位不增长补贴的理由. 上述问题,请回答,谢谢.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我市自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规定:凡在本市市级及市内四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中工作且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没有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为增加职工的住房补贴性资金,我市于1999年7月,又出台了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相关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月工资总额的20%计发住房增量补贴。至此,我市职工的住房补贴性资金比例大幅提高。同时,因住房增量补贴已理入工资,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住房补贴性资金也随着变化增加。因此,政府通过计发住房增量补贴,既提高了职工住房消费的支付能力(对无房者提高了解决住房的能力;对有房者提高了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又弥补了部分职工因住房补贴标准和计贴房价未予调整而带来的补贴标准较低的问题。 贴号: 4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福临万家周边石材厂建在市中心 问题: 福临万家周边石材厂建在市中心,有什么办法去除。房管局怎么批准房子建在石材厂。 嘉宾答复:网民朋友您好,您所反映的福临万家周边石材厂问题,经调查,青山路福临万家小区周边的石材加工厂及石材经营部等均系来料加工企业,未发现新增违法用地及非法采石行为。同时经了解,自2008年福临万家小区建成交付以来,有居民多次通过市长公开电话进行反映福临万家小区周边石材加工厂影响环境及噪音污染问题,对此,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多次进行了调查。对此,我局将根据工作职责及职权管辖权限,全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