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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青岛发文 最高400元/月 这两类人可领

2020-07-24 15:32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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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秋怡见习记者李心歌青岛报道

近日,

青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

范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0〕82号),

对失业保险金、阶段性失业补助金、

一次性生活补助、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

4项政策进行了明确。

01

扩大失业保险金发放范围

失业保险金政策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时确定的一项长期执行的政策,主要是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按一定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本次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失业保险金政策扩大了人员享受范围。按照新政策规定,三类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是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我市失业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我市失业人员。

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的我市失业人员。

三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我市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通知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

02   

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是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新出台的一项临时性、阶段性应急举措。

适用对象。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我市失业人员,以及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我市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申领期限。2020年3月至12月,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发放标准。

1.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为400元/月;

2.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含)至5年的,补助标准为200元/月;

3.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1年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补助标准为100元/月。

停发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03

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时确定的一项长期执行的政策。  

适用对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被我市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主要内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前,按规定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04

阶段性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临时生活补助是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新出台的一项临时性、阶段性应急举措。  

发放范围。2019年1月1日之后有我市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但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补助标准。临时生活补助按照个人失业保险最后一次参保所在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补助期限。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按月领取最长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020年5月至《通知》执行前的临时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补发。停发情形参照失业补助金停发规定执行。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执行时间。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5月至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2月。

四项补贴申领发放程序

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推行“全程网办”。

符合条件的我市失业人员,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失业待遇申领”模块进行申请或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就业网办—个人业务的对应模块进行申请。

对通过互联网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有困难的,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本人最后一次参保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在具体经办上,大力推进“清减压”,减少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取消附加条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是内部信息系统能够核查的一律不要求失业人员提供。

具体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政策内容为准,详情可拨打12333进行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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