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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减免疫情防控一线公租房房租 领取租房补贴的双倍发放

2020-03-08 08:55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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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抓好建筑工地、环卫保洁、物业和房地产、公园广场、市政公用设施等重点区域和行业疫情防控,统筹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建筑业转型升级、住建领域民生保障和营商环境优化等重点工作。

在疫情防控工作方面,《意见》提出,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疫情防控,要在工地相对独立区域设立应急区域,出现疑似症状人员时,先行隔离再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加强城市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沿街店铺适度店外经营,允许街道办事处利用空旷场地、次要道路设置临时便民市场,规定经营时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加强房地产经营场所管控,售楼处、房产中介门店、房屋租赁机构等经营场所,复工前要做好预案,落实环境卫生整治、消毒、通风等各项防疫措施,严格实行客户实名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疫情期间不得举办人员集聚性大规模现场促销活动。

同时,各地要在城市居民小区、党政机关、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增设垃圾容器,增加收集清运频次,防止出现垃圾堆积。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理,防止混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系统。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监管,防止二次污染。持续开展城市公厕、重点城市道路、垃圾收集站点、街道果壳箱等区域消毒杀菌行动,确保清洁卫生。

在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意见》提出,建立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开展“不见面”远程审批服务。稳妥推行承诺制审批,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实行承诺制。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尽早开复工的棚改项目,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对所有企业复工复产,一律取消审批。

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互帮互助,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施工成本,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支付进度。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允许缓交3个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地施工企业因疫情防控无法履行合同的,可经协商后转让给本地施工企业实施。

在保障改善住建领域民生方面,《意见》提出,改进市政公用行业民生服务,市政公用企业要按照“欠费不停供”的基本原则,提供正常经营服务,为居民生活和疫情防控提供坚实保障。减免公租房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租金;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疫情防控期间按其享受的住房保障标准2倍发放。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对因疫情防控延误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的家庭,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住房租赁补贴。

同时,《意见》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弹性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单位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疫情防控一线缴存职工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贷款处理、不计个人罚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

对相关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建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其中,参与应急抢险工程建设的企业,年度信用考核提高一个等次,在2020年申报各类资质、奖项时作为最高等级信用企业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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