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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暂不具备条件将物业费纳入提取公积金范围

来源: 作者: 2016-05-12 10:43:23 字号:A- A+

留言板 山东省政府去年8月就出台了《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规定,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这是一项利民为民的大好事,青岛执行吗?

王春芳 这位网友,您好!去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围绕进一步释放节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同时要求资金使用率高于85%的城市要及时调整收紧有关政策,确保资金安全。青岛的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一直处于93%以上的高位运行状态,省住建厅也特别指出,对于资金使用紧张的城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目前,我市暂不具备将物业费纳入提取范围的条件。2015年底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虽然将物业费纳入到了提取范围,但是否能最终纳入到提取条件之列,待新条例颁布施行后方可知晓。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后,我中心将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希望您继续支持关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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