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系违法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蔚严春网谈实录:

留言板 在市北区华阳路边,原颐中公司的小广场的角落(青岛烟草博 物馆的正前方)树立了一个哈德门香烟的模型广告,此前友人就此问题投诉工商局,一度这个香烟广告被遮盖起来,风声一过,又大模大样的恢复了原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个香烟模型广告的设立是一种违法和变相违法的行为,应当立即彻底拆除,维护法律的尊严。

蔚严春 这位网友您好:感谢您对烟草专卖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青岛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做为国有企业,依法履行专卖管理和“两烟”生产经营管理职责,一直模范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争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经营的表率。关于您提到的青岛烟草博物馆前方模型,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建议您向广告管理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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