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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人员开办个体可享优待

来源: 2014-03-27 10:08:18字号:TT

青岛市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福增网谈实录

    留言板 失业人员开办个体,请问在减免税额上有政策吗?减免条件及标准是什么?

    赵福增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该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他通用减免税优惠政策请咨询12366或登录青岛市国税局网站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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