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副局长王青波今日下午做客民生在线
青岛新闻网8月29日讯 今天下午,记者从刚刚结束的民生在线网谈中获悉,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出台,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等级管理。其中,对于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公布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收费前,填写《青岛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幼儿园收取的托幼费和取暖费项目同时取消。
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全日制保教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经费来源
评定等级 |
公办幼儿园 | ||
财政拨款 |
财政补贴 |
经费自理 | |
省、市示范类 |
500 |
500 |
最高 750 |
非示范类 |
390 |
450 |
最高 630 |
同时,《通知》也对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进行了定义:指市属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经费自理幼儿园,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属行业、国有企业、部队、院校、集体等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
被评为省、市级十佳幼儿园的(省级12所、市级20所)可在上述示范类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若省、市十佳幼儿园在申报复评过程中未通过十佳幼儿园检查验收,则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保教费标准将不再上浮。
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寄宿幼儿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内确定。(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