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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线下落实解决网友问题 满意度

来源: 2012-06-25 11:43:26

    三、留言板:我住齐东路。登州路头上那家国风药店本来就小,前些年分出一块开成了食品店,前两天又劈出一块来加上原来食品店的面积开成了服装店,药店就剩下十几平米了,请问你们该不该管?

    网友,您好!

    该店为青岛国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信康药店,地址为市南区登州路8号,该药店原经营场所为两间,中间连通,经营面积45平方米,今年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房主(山东省储备局25处)收回一间,目前该药店的经营场所为一间。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此,我局已对该店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

    留言板:请问李局长:听说药店2015年要全部配备执业药师,否则就没有经营资格了,不知是不是真的执行:再就是单体药店的负责人能不能变更,麻烦李局了。

    网上答复情况:网友您好!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规定,“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目前还没有具体实施办法。单体药店负责人能否变更,要具体分析,建议咨询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5916390。

    电话勾通答复情况:单体药店负责人能否变更,要视情况具体分析。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前30日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应在15日内对其提交的负责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做出同意变更的决定,并换发新的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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