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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长刘圣珍线下三答网友 满意度

来源: 2010-04-02 17:38:42

    21.【贴号:267xlx010 Re:请不要浪费刘区长的时间

    俺就想着说说:村里面的贫困户生活怎么能过得更好?村里的财政什么时候能透明?俺村的土地什么时候能够自由转让?多少年不变?村里的财产现在有多少了?以前租赁出去的土地现在收入多少?那些建设什么,北部…………国际化……大什么什么的,跟俺没什么关系,还是你直接跟中央首长鼓吹汇报去吧……谢谢!

    主办单位:区农业局

    协办单位:区民政局

    办理情况关于贫困户生活问题。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城阳区实施了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慈善救助、“千户帮扶济困”等活动和措施,贫困户生活问题得到明显改善。目前,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1900元,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330元;出台了《青岛市城阳区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青城政发【200826号),将大病救助病种扩大到与医疗保险相一致的病种,并扩大了救助范围,把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由原来的最高6000元提高到15000元,并且对低保家庭医疗保险投保费用全部由财政承担;2008年区政府出台了《城阳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青城政发〔200826号),建立起城乡一体的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20102月,区政府又出台了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青城政发[2010]11号),进一步完善了我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办法,加大了对特别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开展了慈善助学、慈善助贫、慈善助医以及慈孤、安老等一系列活动,重病患者家庭、生活困难家庭、孤儿、困难家庭学生和社会公益项目都可以得到慈善救助或资助;实施了一户一策助困帮扶工程,每年从全区农村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选出200户有脱贫能力和脱贫愿望的进行帮扶,区、街道、社区三级为每户无偿提供5000元以上的帮扶资金,立足于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和相对特长,发挥优势,争取脱贫。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阳区将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不断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让困难群众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如有具体困难,可拨打以下电话反映:低保申请咨询电话:87868059、医疗救助咨询电话:87868059、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咨询电话:87868059慈善救助热线:87968535一户一策帮扶咨询电话:87868059

    关于财务公开问题。2001年,根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span>青岛市城阳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青城政办发〔200135),我区实行社区财务公开制度,社区财务状况在每季度的首月15日公布上季度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每年的115公布上一年度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每年的130公布当年的财务计划。20102月,根据《关于印发<</span>城阳区规范社区集体财务管理补充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城办字〔20102),正式启用新的社区财务公开榜,对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进行公开。其中,年初公开社区财务计划,每月15日公开上月各项收支,年末公开经济往来、收益分配和集体资产情况。目前,全区229个社区根据规定都进行了财务公开。针对网民提出的“村里财产有多少”、“租赁土地现在收入多少”等问题,均可以在社区财务公开榜中进行查阅,也可以直接咨询社区理财小组(按规定每社区由村民代表选举35人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社区会计或所在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如果社区未对财务进行的,网友可向区农业局或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反映。区农业局电话:87868134;各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电话:城阳:87863782、流亭89225776、夏庄87873452、惜福镇:87987337、棘洪滩:87805260、上马:87811405、河套:87822254、红岛:87831823。如有疑问,请拨打区经管站电话7868134咨询。

    关于土地流转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我区于1998年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即社区居委会)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009227,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的通知》(青城政办发〔200915号),在八个街道成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建立了“土地流入和流出登记”、“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等制度,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供求信息、法律咨询、合同鉴证等服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自由转让,如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即社区居委会)同意。土地流转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的截止期限(土地二轮延包期限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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