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部门社会保障网谈线下二次答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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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留言板
标题: 用工合同
问题: 我2009年签了为期3年的用工合同,2011在工厂出的工伤,回家休养了两年第一年用工单位一个月扣除五险一金给八百元的工资,期间给涨了4个月到一个月1000,到休养的第二年就只给六百,我去人事找说厂里就是这么规定的,我去年八月份回单位上的班,用工合同应经到期,单位一直没分我续签合同,请问这样合法吗?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因续订劳动合同等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有疑问可拨打12333进行咨询。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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