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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来源: 作者: 2015-04-01 10:00:00 字号:A- A+

留言板 我要去申请复议的话,你们是不是像法院那样收案件审理费啊?

江敦斌 您好,《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复议申请人交纳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办案费等。即使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未获成功,也同样不必交纳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如果向申请人收取复议费,就是违法行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有权拒绝缴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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