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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政府线下二次答复网友问题 投票

来源: 作者: 2015-03-26 11:30:19 字号:A- A+

    贴号: 213

    网友: 瀚海孤舟

    标题: 地铁1号线建设与市南区相关的拆迁工作

    问题: 华区长好!市政府已确定地铁1号线今年将开工建设,并与相关区市签订了拆迁责任书。请问华区长,地铁1号建设线与我区相关的拆迁范围具体包括哪些,何时能启动拆迁工作?另外在西镇范围内有没有新的规划建设?谢谢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地铁1号线工程需要我区进行房屋征收的市南区贵州路站、江苏路站,其中贵州路站涉及一家企业用地,不涉及居民房屋;江苏路站涉及一部分居民住宅,按市地铁部门的计划拟于年内启动征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西镇范围内还将陆续规划建设新的轨道交通项目,目前涉及的房屋征收范围尚不能确定。

    贴号: 212

    网友: wap留言板

    标题: 危房求助。我是德县路七号院内12号住户(原上访大院后院), 现住平房己100多年,系以前的马棚,后墙一半在地下,曾墙皮脱落露出三个拴马铁环,极潮湿且不说,大危险是砖木结构,无钢筋水泥,砖己酥,木已烂,手戳就掉,房子说塌就塌,打雷天房顶掉渣,天天胆战心惊!全院人用一个蹲坑的烂顶漏天破烂不堪的小厕所。以前多次反映过,无回音。 危房求助,盼回复,求解决!

    问题: 危房求助。我是德县路七号院内12号住户(原上访大院后院), 现住平房己100多年,系以前的马棚,后墙一半在地下,曾墙皮脱落露出三个拴马铁环,极潮湿且不说,大危险是砖木结构,无钢筋水泥,砖己酥,木已烂,手戳就掉,房子说塌就塌,打雷天房顶掉渣,天天胆战心惊!全院人用一个蹲坑的烂顶漏天破烂不堪的小厕所。以前多次反映过,无回音。 危房求助,盼回复,求解决!

    嘉宾答复: 网友你好,德县路7号位于青岛湾老城区改造范围内。若居民征收意愿较为统一,房屋产权较为清晰,对目前全市统一的征收补偿政策基本接受,可通过社区、街道等向区政府反映。区政府将以独立楼(院)为房屋征收基本单位,按照“政府提供条件、居民自主选择”的方式,视情况适时启动征收工作。

    贴号: 211

    网友: 市南海天一线

    标题: 希望区长协调八大湖街道给开具赡养关系证明

    问题: 区长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我的反映的情况是:从2000年起,公公一直跟儿媳一起生活,由儿媳照顾饮食起居,儿子自2000年起就在外地工作,老人其他子女也不在身边,2003年公公将房子赠与了儿媳,现在房子打算出售,地税说像这种情况可以办免除个人所得税,但需要街道开证明。去找吴兴路社区和八大湖街道都答复有规定,赡养关系证明不能给开,因为以前开过,但是出过问题,就不给开了。请问区长,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房价20%,大约10万元的个税对我们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国家税务总局有政策减免,社区居民却因为街道不给开证明而无法享受,我们希望社区和街道能做一下走访调查,给开具一下赡养关系证明。谢谢!

    嘉宾答复: 此前,您已经多次反映过此问题,办事处也已答复过您。因居民赡养关系涉及到诸如财产继承、房屋继承等法律问题,街道办事处无权开具此类证明。建议您到公证部门依法开具证明。

    贴号: 209

    网友: calors_2003

    标题: 安徽路11号院内违法建筑请尽快做出书面处理意见

    问题: 尊敬的华玉松区长:

    我是苏瑞清,1962年毕业于中央音乐学院钢琴系。现是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我母亲叶素兰是归侨侨眷,是抗日民族英雄邓世昌的外孙女。

    青岛玫瑰园实业公司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市南区安徽路11号院内搭建违法建筑400多平方米,长期占有并将违法建筑物全部出租给各类商户(其中有饭店、按摩、美容美发等),不但严重损害了青岛市风貌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德式建筑风格,也严重干扰了居民生活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我们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2012年7月16日市南城管中山路中队对青岛玫瑰园实业公司下发了限期拆除告知书,两天后被市南城管执法局无端撤销,未做出任何解释,逼得我没有办法只好向市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拆除安徽路11号院内违法建筑。

    2013年2月28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市南城管败诉,法院认为市南城管做法不当,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2013年4月18日该局对我要求“拆除安徽路11号院内违法建筑”一案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无奈之下我又向市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13年8月29日市南区人民政府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市南城管对青岛玫瑰园实业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决定书中明确指出:

    ⑴对安徽路院内建筑合法性的调查是市南城管的法定职责。

    ⑵本案中,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该建筑是否具有合法性。

    ⑶市南城管未提交能够证明青岛玫瑰园实业公司在安徽路11号院内房产具体位置和数量及其拥有合法建设手续或房产登记手续的相关证据材料。

    ⑷仅依据青岛玫瑰园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及青岛企业托管中心出具的《关于切实维护青岛玫瑰园实业公司国有资产安全的函》,即作为定案依据存在明显调查事实不清,应依法重新补充调查。

    自2013年8月29日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至今已一年有余,市南城管仍未做出任何处理。既然《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撤销了2013年4月18日市南城管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那么市南城管就应重新执行市南法院做出的判决,根据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要求给予我们新的答复。

    多年来市南城管一直以历史遗留、不好解决等理由作为行政不作为的借口,但是所谓的“历史遗留”遗留的到底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这是市南城管现在必须正视的问题,调查建筑的合法性是城管的法定职责,而且我们认为历史遗留不等于一直遗留下去,再难解决的事情如果涉及违法总要有澄清的一天,如果是违法建筑尽快给予行政处罚,我们希望得到市南城管的合理解释。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强烈感受到近两年来法制体系的日益完善,尤其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得到全国上下一致拥护,我们多年的诉求从此看到了希望,我们相信市南区政府有决心有能力为人民撑腰,恳请华区长督促市南城管尽快履行行政职责,把这个“历史遗留”不再遗留下去,依法对青岛玫瑰园实业公司搭建在安徽路11号院内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做出明确负责的书面处理意见!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经市南执法局落实,安徽路11号院内主体建筑外的建筑是青岛玫瑰园实业公司(原青岛纸管厂)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所建厂房,《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经租房屋实测图房屋情况表》表明院内原有1965年前有建筑5处,其中自建房4处、公房1处。现共有建筑14处,其余9处建设年代不详无法查实。针对院内建筑青岛玫瑰园实业公司提供了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就一直缴纳安徽路11号922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以及《青岛市市南区规划管理处建筑工程施工执照》【(92)建字第159号】、青岛市勘测测绘处于1987年10月6日出具的图纸等相关资料。2012年7月青岛玫瑰园实业公司提供了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出具的青企业托函〔2012〕5号《关于切实维护青岛玫瑰园实业公司国有资产安全的函》,详细说明了安徽路11号院内建筑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建成原因,以来证明房产是合法有效的国有资产。鉴于安徽路11号院内所反映的建筑年代久远,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按照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实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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