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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沧区巨峰路34号垃圾桶放门外路上
问题: 百通星园长期把小区内的垃圾桶放小区外的路边,请问合适吗?臭味还影响市容。金局长您就管管吧!谢您啦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我已责成李沧区局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小区物业等部门,将垃圾桶安放在合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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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留言板
标题: 江苏路街道办(执法部门)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问题: 欢迎广大网友踊跃参与--同一个问题已参与3年。今年继续、
龙口路25号院与12年4月17日开始粉刷外墙维修。期间、平台两户包括1号楼504户趁机大肆违规扩建、【今日】栏目报道过、有图为证、往上运的大青砖就是504户的。如有必要我可以公布4月份签的联名书共25户。
【局长王镝2012年9月13日】做客新闻网民生在线直播室回复如
下;
网友您好!【经市南执法局落实】龙口路25号平台共有4处建筑,其中两处已
提供相关手续。剩余的两处【1号楼501户和1单元504户】因提供不出相关
手续、中队已对其立案查处、并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
和【【限期拆除决定书】】。下一步中队将按照法律的程序规定、依法对
其进入强制拆除程序。请继续关注并监督城管执法工作。
在下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近一年的时间里,准确的说是在大家不知情的情况下,江苏路街道办(执法部门)把以下【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平台违建暗箱操作为是87年建属30年遗留问题,(13年11月23日询问12345得知)邻居作证。
重申;龙口路25号院是88年拆迁、92年入住。平台违建是96年以后盖、2012年又扩建的。‘属30年遗留问题的结论’纯属无稽之谈!
金局长您卷土重来、必定能带来一个公平、公正满意的结果(不只是答复)拭目以待!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 经落实,龙口路25号是1987年拆迁,1992年入住,楼顶住户当时普遍存在封闭凉台并加设厨房厕所的问题。江苏路城管中队于2012年4月份接该举报后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于2012年5月份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2012年7月,龙口路25号16户居民联名信要求保留楼顶现状,防止刚刚进行完粉刷维修的楼顶结构因拆除造成漏雨破坏等现象。2014年2月份,江苏路中队执法人员到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龙华路房管所调取查阅了相关房产资料;2014年3月18日江苏路中队执法人员对龙口路25号二个单元的居民进行了逐户走访,征询意见。有效走访12户(其余住户出租或无人),其中有4户居民要求拆除,其他住户保留意见。目前龙口路25号楼顶加盖的4处建筑物,暂时确认违章的有2处,违建人是苏某、周某。市南区局已经对两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剩余2处一处前期调查有规划图纸,还有一处户主徐某有房产证(现徐某已搬走,并将此房售出)。其他三户以同时建造为由,对徐某办出房产证提出质疑。目前市南区局正在进一步调查落实。敬请继续关注及监督我们的城管执法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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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违章建筑
问题: 原四方区台柳路116号院内有个三层的违章建筑一直没拆,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建议城管查处,并依法拆除。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经查,台柳路116号院内的三层建筑为该小区配套管理办公用房。敬请继续关注及监督我们的城管执法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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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郑庄社区附近占道摆摊
问题: 郑庄社区包括郑庄府?、山河城、映月公馆等小区,各小区中间有条马路设为民生市场,有摊位,但很多摊位都跃出自己的摊位占用马路经营,并有些摊位售卖饭食满马路摆桌凳,经常造成该路段拥堵现象。另外,有很多零散商贩在超出市场范围的马路上占道经营,垃圾污水横流,严重影响社区居民健康生活和市容市貌,我们社区居民已多次反应该问题,至今尚位解决,恳请金局长给予关注并整治,让我们社区居民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谢谢!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郑庄社区市场是政府根据周边市民的生活需求而设置,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针对您好反映的市场脏乱差等问题,李沧区局将积极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市场管理方,加大市场管理力度,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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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昌路98号小区内一楼私自砸墙开门咋就没有人管呢
问题: 领导您好
南昌路98号(林雨山畔)小区内一楼住户私自砸墙开门多达20几处,砸就没有人管呢,期望领导尽快派人解决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经调查了解,存在此类问题的业户有20余家,当时,林语山畔小区由郁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当时验收没有结束的情况下,业户已经入住,导致没有物业管理,形成了此类情况,相关问题比较复杂。市北区局已对一楼的业户下达法律文书,责令其尽快整改。敬请继续关注及监督我们的城管执法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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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贩违章占路经营
问题: 抚顺路与抚顺之路交界,卖水果的商贩常年占用人行道,盲道,货车停在马路逆行道,行人和车无法行走,市长热线电话反映过多次,负责这片的城管不作为,一直没取缔。望局长给予彻底取缔。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市北区行政执法局多次对抚顺路抚顺支路交界处水果摊贩进行清理取缔,但存在取缔后回潮现象。下步将加大抚顺路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及时清理。敬请继续关注及监督我们的城管执法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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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沧区九水东路映月公馆楼顶违建问题
问题: 局长同志,李沧区九水东路映月公馆楼顶存在大量的违建,也不见处理,是不是有什么阻力?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据李沧区局调查,由于开发销售商与楼顶业主在购买房屋时私下达成协议,造成目前困难局面。下一步李沧区局将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物业及开发商深入调查了解,研究解决措施,同时督促各管理方加大管理力度,争取早日妥善解决。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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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没收式执法的法理依据
问题: 这几天,青岛市城管部门没收浮贩的莲花果的新闻在网媒和纸媒上报道甚多。在文中,在没收二字的前面都标有“依法”,请问,是依据的哪一部法律中的那些具体的条款?另外,在没收时是否向当事人开具了书面收据?在处理这些没收的东西时是否有法律赋予销毁权?因为这些东西都是当事人的私有财产。
在这里,我不否认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而是有疑问。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针对暂扣和没收问题,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我市城管执法部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等执行。其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对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烧烤、煎炸等制作食品或者摆设摊点的无证商贩,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其非法经营工具及商品,并依法予以取缔。”对于暂扣或没收物品,如发生腐烂变质等情形,经拍照取证后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