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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下落实解决网友问题

来源: 2014-07-23 15:27:49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7月23日讯 6月26日下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春芳做客民生在线直播室,围绕“坚持问题导向,力促服务提升”主题和网民进行了在线交流。网民参与人数9720人次,网民在线有效发帖178个,王春芳主任现场答复85个。网谈结束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人员进行了线下落实办理,对留下联系电话或邮件地址的网友逐一回访反馈,对没有留下联系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的问题也逐一落实。现将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1.网友:高

    问题:您好,我去年年底申购了青岛市的龙湖限价房项目,在今年年初已经签完合同,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在3月10日新政前没有办理好贷款,后来与4月中旬与城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了公积金贷款合同,当初公积金中心也说明了因为目前公积金运行压力大要轮候放款,但是从最近我们同时买房的业主那获得的消息是,他们购买经适房的业主有很多陆续已经放款,有些放款的业主与公积金中心签合同的时间比我还要晚,而我了解到的限价房的业主中还没有一个放款的。请问为什么同是保障房,为什么经适房和限价房还要区别对待?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高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工作人员向高先生解释了目前贷款轮候发放的原因,同时告知高先生的贷款已办妥抵押登记,目前已进入按计划发放贷款阶段。高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2.网友:阎

    问题:咨询,青岛市公积金最低缴费标准是否也适用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我们单位在青缴纳公积金一直是按照青岛最低缴费标准值执行的,如有不妥请给予青岛市相关文件支持。谢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阎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中心工作人员说明青岛市公积金最低缴费标准适用青岛市各类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并且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职工有监督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若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可到单位所在辖区管理处进行投诉。阎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3.网友:陈

    问题:你好! 近期有些城市开始试点周末办理公积金业务,为大家提供更多方便。我经历过办理贷款、房产证等业务,不定点请假成为家常便饭,扣工资也得请啊。 不知青岛这边什么时候能周末也能办理业务,为大家提供更多便利呢? 期待中。。。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陈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中心工作人员非常感谢陈先生对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我们单位来说,一是公积金中心作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业务分大厅,工作时间按照市政府及市行政审批办的统一规定执行。二是我们开发建设了居于全国一流水平的“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目前已全面启用,可提供全天24小时信息查询、业务受理等50多项网上服务功能,降低了群众办事成本,节约了群众办事时间,解决了部分单位需周末办理业务的需求。陈先生的意见很好,我们正在积极研究有关方案,克服有关困难,争取早日落实陈先生的相关建议。陈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4.网友:戴

    问题:我是2011年办理的公积金贷款(30万,10年),以前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往我的还款联名卡上划拨公积金余额,除保证按月还款额外,剩余的款也可以提出自由支配。自去年新的政策调整后,即改为每月划拨,原来联名卡里剩余的近1万元款提不出来了,而现在我每月的公积金账户额度正好够还贷的额度,故联名卡里的近1万元月余额始终在里面不能用,请问王主任可否准许提出使用?谢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戴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中心工作人员说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有关偿还购房贷款提取公积金的政策未发生变化,今年只是对还贷提取可支额度的计算方法做了调整。将可支额度中当年尚未实际发生的还款额从计算公式中予以剔除。现行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职工可根据本市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一下本人实际已发生的还款额和已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支额度计算方式的变更不会导致职工少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如果符合其他的提取条件,也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戴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5.网友:魏

    问题:我的公积金贷款到今年七月份就还清了,请问贷款还清后还要到所在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什么手续吗?谢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魏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们告知魏先生贷款结清后,应由借款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贷款所在管理处办理贷款结清、撤押手续。魏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6.网友:王

    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没有买房,公积金可不可以提取?放在卡上利用不起来,想用这些钱买别的。 谢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王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中心工作人员说明因来话人没有买房,不能按照购房提取条件提取个人公积金,但是只要您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其他提取条件,才能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长期储金,具有限制性所有权。通过把有限的个人资金汇聚起来,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低息贷款,通过互帮互助,才能达到解决住房困难和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正是基于住房公积金社会互助和保障的特点和属性,“想用这些钱买别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的特点和属性。请您理解。王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态度满意。

    7.网友:王

    问题:王主任您好:我是本市胶州路的一位拆迁户,往年拆迁家庭成员户口在一起的都可以提取公积金,可自今年3月10日后,新的规定不能提取除产权人外其他家庭人员的公积金,现在的情况是,产权人是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每月的工资仅仅是2000多元,基本刚够生活支出,同时也办理不了公积金贷款,如果不能提取同户口中其它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现在已经建好的回迁房由于资金不够不能回迁,我们是2009年6月拆迁的,原规划两年回迁,现在已经拖了五年,我们都没有地方说理去,如果按照现在的规定,我们还不如不拆迁,起码还有个旧房住。我们支持控制投资炒房和骗取提取公积金行为,但不能因为这些个别人的做法,就让其他人也受连累,希望将旧城改造与购买新房加以区别,据说有部分老人也因这样的原因不能回迁,请给予考虑。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王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中心工作人员说明来话人反映的情况目前不符合提取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谓“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买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原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因此,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父母或子女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如果父母是子女购买房屋的共同产权人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王先生对我们的答复态度满意并感谢。

    8.网友:刘先生

    问题:公积金中心在每月提醒贷款人欠费的通知短信中,能否写明欠费数额是多少,使贷款人一目了然,以便还款时有针对性。谢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这位网友,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建议,由于您未留联系方式,我中心无法直接与您交流,现将您的问题回复如下:我们今年已计划升级短信发送系统,届时短信提醒内容将包括借款人的贷款逾期金额,再次感谢您对公积金的支持!

    9.网友:于女士

    问题:为什么现在公积金不能像以前一样,每年1月和7月给分别打上,让我们签了协议,随便就不执行了,我们是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共同捆绑的,现在每月只把应还的公积金直接扣走,那还有商业贷款要还怎么办?太不方便了,还要像以前一样带东西去提吗?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这位网友,您好!我中心工作人员分别与7月16和7月17日给您打电话,但电话一直未接通,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由于目前青岛地区的商业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未实现信息联网,中心无法取得职工商贷还款信息作为提取审核依据,因而职工以商业贷款申请提取公积金也就不能像申请公积金贷款提取那样实现按月划付,只能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公积金中心依据职工提交的实际发生的还款明细核定可支额度。希望网友朋友予以理解。

    10.网友:管

    问题:在开发区有不少的建筑施工企业、审计师事务所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的现象非常的普遍,请问王主任政府对缴纳公积金是如何监管的?如果员工入职后企业不给予缴纳公积金员工该怎么办?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5日,我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管秉麟,对方称不是留言人,因此,工作人员只能将书面回复发至其预留的电子邮箱。回复内容如下:您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城镇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若您所说的这些单位在上述范围内,却未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在职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投诉反映:1.请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12329进行反映;2.请携带相关材料(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到单位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现场投诉。符合条件的,我中心将予以立案查处,依法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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