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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青岛个体工商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66.1%

来源: 2014-05-14 15:38:54 字号:TT

    

青岛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荣光和8部门相关负责人做客民生在线

    青岛新闻5月14日讯 今天下午,青岛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荣光和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消防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市银监局相关负责人做客本网民生在线,围绕小微企业降门槛政策等问题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据悉,青岛个体工商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66.1%。

    网友问:我们知道,全市有大量的个体工商户,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个体工商户能否转型升级为企业?如果可以的话,会有哪些优惠政策?

    嘉宾:是的,截止今年4月30日,全市共有各类市场主体63.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42.2万户,约占66.1%。

    因此,鼓励和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升级转型为企业,是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局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支持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企业的组织形式。截止目前,我市已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160户。主要的优惠政策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最大限度的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字号和行业特点。如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应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二是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只要批准文件(如许可证、资质证等)仍在有效期限内,可承继使用。企业名称有变动的,申请人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为企业证明书》,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前置审批名称变更。

    三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支持转型业户以评估后的整体资产转换出资。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四是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不改变经营住所的,且住所证明在有效期内,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文件。(民生在线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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