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号: 134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吉林伊通保护信鸽暂行管理规定 -样本7 问题: 吉林伊通保护信鸽暂行管理规定 伊通满族自治县信鸽协会关于文明养鸽和保护信鸽暂行管理规定 一、训养信鸽是国家提倡的一项有益的体育运动,不分国内外均有此项比赛,而且对于国防、科研、地震预测等均有实用价值。为了加强对信鸽的管理,提倡文明养鸽,促进我县信鸽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出台暂行管理规定。 二、是中国体育部门吉林省信鸽协会和伊通满族自治县体育局领导下开展的群体性信鸽团体组织,凡饲养信鸽者,均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和信鸽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养信鸽和参加比赛,讲究文明养鸽,不断提高竞翔水平,为我国信鸽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三、本县信鸽的竞翔足环,是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定做下发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和出售。 四、严禁抢劫、偷盗、网捕、索套、毒杀、枪杀、弹击信鸽和破坏鸽棚、窝藏赃鸽赃物、销赃等违法活动。 五、信鸽都很恋巢,千里之外放飞,它都会以最快的速度返归。鸽子能利用地球磁场的变化找到自己的家,鸽巢换了,磁场也就变了,换了鸽巢的信鸽需要半年的适应期。每年的2月份至6月份,8月份至11月份是鸽子孵化最佳季节,若动迁,许多鸽子会为环境变化,孵化不出来幼鸽或导致幼鸽死亡和在这期间参加不上比赛而影响成绩和荣誉,信鸽属于私有财产。 六、伊通满族自治县信鸽协会,会员:有两种:一是普通会员,二是参赛会员。 七、凡会员信鸽和鸽棚社会公共动迁补偿以本条为准: 普通会员:饲养的种鸽和幼鸽,种鸽按50-100元补偿,幼鸽按50元补偿。参赛会员:饲养的种鸽和幼鸽,种鸽评估后3千元以下按10%补偿,评估后3千元以上之7千元以下按15%补偿,评估后1万元以上按20%补偿,比赛鸽按1公里1元补偿。鸽棚有鸽会评估后进行做价补偿。 八、凡饲养或伤害参赛信鸽和鸽棚者,按《中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条例和拆迁管理规定》、《中国信鸽协会2002年信鸽竟赛规则与裁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保护鸟类规定》等法规,给予处罚或由司法机关扣留、没收枪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凡伤害信鸽和鸽棚者按此条在进行给予赔偿处罚,凡伤害会员饲养的种鸽和幼鸽:一般种鸽每只罚款100元至500元(不参赛鸽),一般幼鸽每只罚款100至200元(不参赛鸽),参加过任何竞翔赛史,有记录档案的信鸽罚款300至500元。还应按下列规定负责赔偿信鸽损失;参加过二千公里以上竞翔的信鸽每只赔偿1000元至2000元,参加过一千公里以上竞翔的信鸽每只赔偿500至1000元,一千公里以下竞翔的信鸽每只赔偿500至2000元,一切伤害幼鸽和成年鸽者每只赔偿100元至1000元,还要按以前本信鸽买卖价格全额赔偿,种鸽每只赔偿500元至2000元,还要按以前本信鸽买卖价格全额赔偿,连带对种鸽蛋每窝赔偿20至50元,鸽棚有鸽会评估后(以损坏成度做价进行赔偿)。 十、伊通满族自治县信鸽协会:会员引进的(种鸽和幼鸽),应及时登记备案、建立记录表,或血统书保护好足环证,以备查验或登记。 十一、对迷途、游棚误入自己鸽棚的信鸽,应根据据足环到协会查找失主,主动送还,外地过路信鸽交送信鸽协会转交失主。 十二、凡本县信鸽协会会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做保护参赛信鸽、文明养鸽的模范,违者从重处理。 十三、各镇、厂、矿、学校、居委会及物业家长应积极向青少年宣传保护信鸽的重要意义,教育他们不要伤害信鸽,并同一切反信鸽保护条例的行为作斗争,对保护信鸽有功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四、有关部门和会员收到因训养信鸽引起的投诉,应转交县信鸽协会,县信鸽协会会同有关(县、镇、村)及行业信鸽协会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后,协调处理。 十五、伊通满族自治县信鸽协会投诉电话:15943497677.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12月15日 嘉宾答复: 这位网友您好。关于您提供的《吉林伊通保护信鸽暂行管理规定》,我们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结合青岛实际,制定出青岛的管理规定,以切实保障广大信鸽爱好者和会员的正当利益。希望您多与我们联系沟通,我们将及时采纳您的合理化意见建议。谢谢。 贴号: 133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社体字〔200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国信鸽活动的管理,推动信鸽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信鸽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一个行政区域只能申报成立一个信鸽协会(包括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未经体育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活动社团组织。 第四章 经营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组织是指以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及其它名称命名的、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未经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上述组织不得以“世界、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省(区、市)”等冠名。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一条 从事信鸽活动的经营性组织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依法取缔比赛、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 (二)从事与章程载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以举办比赛及活动名义谋取暴利,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 第四十四条 各级信鸽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嘉宾答复: 这位网友您好。谢谢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我们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结合青岛实际,制定出青岛本地的有关管理办法,以切实维护广大信鸽爱好者和会员的正当利益。再次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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