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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长王凯二答网友 满意度

来源: 2011-05-18 16:06:59

    贴号: 128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马上办

    问题: 这样的民生在线和我们自己查阅文件资料有什么不一样?为什么不能面对现实问题正面回答,真正解决民生问题!

    嘉宾答复:您好。欢迎您参与民生在线交流。您如有需要民政部门解决的困难或咨询什么问题,可谈的具体一些,我们将认真加以解决,或直接拨打电话82106089。谢谢!

    贴号: 124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关于民政代管离休干部房屋补贴问题

    问题: 我家有个老人是民政代管的离休干部(1975年退休,1992年改办为离休)到现在一直是无房户,请问像这种情况,是否应该享受房屋补贴,青岛其他离休干部这块补贴早以发放到位。

    嘉宾答复:您好!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我们现在正在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房改政策进行落实,如果这位老人是军队离休干部,那么他的服务管理机构现在正在对其住房情况进行摸底、测算,待逐级上报批准后,方可兑现。具体情况,您可与市民政局安置办电话咨询,联系电话是:82106091。

    贴号: 118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低保

    问题: 王局长,您好!

    持有二级残疾症(精神类),单独立户可享受低保,但所在公安部门说持有精神类残疾症不能单独立户,请问王局长这种情况能不能办理低保?如果能如何办理?如果不能是不是有失公平?

    嘉宾答复:您好!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我市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已经全部纳入了低保救助范围,确保了低保家庭中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针对残疾人单独办理低保,国家有明确规定。201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2010年6月,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以及我市残疾人保障工作情况,从最大程度的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市于2010年9月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自2011年起,年满18-29周岁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单独立户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对年满30周岁以上且未婚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仍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执行,可以单独申请低保待遇,不受单独立户的限制。

    对你反映的情况,我们也向民政部进行了汇报,民政部答复:此类情况将在制定新政策时给予考虑。目前,在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城乡低保的申请仍然按照户为单位进行办理。因此,凡是一、二级重度残疾(包括精神类)必须单独立户才能办理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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