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刚审结的一起仲裁案件中,申请人的亲属自2006年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一万元的康宁终身保险,约定若身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额的三倍给付保险金。2014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申请人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但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后向青岛仲裁委提起仲裁。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自2012年10月起未正常交费,根据合同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超过缴费期60天宽限期即失效;且在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本案保险合同处于失效状态,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鉴于案件双方升级的言语冲突和激烈的对抗情绪,仲裁庭充分调查了解后,仲裁员并没有急于作出仲裁裁决,生硬地“一刀切”,而是主动帮助双方辨析案情、释法明理、消除顾虑,最终使得双方在情理法面前冷静下来,心服口服接受了裁决结果,自觉主动地履行了裁决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使一件纠缠双方两年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案仲裁员在办案手记中写到:这是一起值得同类案件借鉴的典型案例。保险一定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尤其是在周期长、条款复杂的人寿保险中更是如此。处理长达几年乃至几十年的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应充分考虑各方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明理,针对争议焦点依法依规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决,践行了青岛仲裁委员会“亲和仲裁”的服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