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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棚户区改造政策一致

来源: 作者: 2015-03-29 15:12:04 字号: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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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北路35号棚户区房屋虽未列入今年青岛湾老城区改造项目重点推进区域,若居民征收意愿统一,房屋产权清晰且接受目前的征收补偿条件,可通过社区、街道等向区政府反映,以独立楼(院)为房屋征收基本单位,统一实行“两个百分比”征收工作模式,并综合考虑居民征收改造意愿、房屋产权情况等确定是否启动征收。请问接受目前的征收补偿条件是什么样的条件?

嘉宾答复: 网友你好,目前,全市棚户区改造政策都是一致的。我区征收补偿方案都是按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的,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金是根据项目征收决定下达时的评估价格结合应补偿面积确定的,异地房源暂定为城阳区白沙湾保障房项目的部分房屋。根据《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6万元的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算。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同时,根据我市相关政策,居民还可获得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等相关补偿。湖北路35号暂未列入今年改造范围。但只要居民改造意愿强烈,意见统一,可以向该楼院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反映,争取早日列入计划,启动征收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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