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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线下落实解决网友问题 满意度

来源: 作者: 2014-09-22 10:49:15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9月22日讯 9月4日下午,青岛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秦青松做客民生在线,围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为主题和网民进行在线交流。网民参与人数3166人次,网民在线有效发帖30个,秦青松副局长现场全部答复完毕。网谈结束后,青岛市物价局组织人员进行了线下落实办理,对留下联系电话或邮件地址的网友逐一回访反馈,对没有留下联系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的问题也逐一落实。现将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1.网友:得到

    电话:对对对

    邮件:对对对

    问题:请问一下,居民用水和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目前进展如何?初步方案是怎样拟定的?

    回复:目前国家、省已经对建立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出台了指导意见,我局正在结合我市实际,开展调研论证、测算等前期准备工作。目前我还没有详细的信息可以为您提供,如果有具体的方案信息,我们将及时公开。

    落实解决情况:因网民没有留下电话、邮箱等有效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

    2.网友:徐

    电话:158****0071

    邮件:piao***exue@163.com

    问题:秦局长, 您好! 我是崂山路18号居民。我们这里以前因地下没有管线所以,我们一直没有供暖。去年,政府修好了路,铺设了各类管线。我们可以装暖气,煤气了!去年,煤气已经装上。暖气去年也统计过,也公布了初装费的价格。记得,政府曾有文件说: 居民只拿室内部分,据说是90元 一平,室外的属于供热企业自己筹集。去年我们安装煤气就是这样收费的。以前装煤气是交3800元,去年我们是交的1880元。说是因为室外的不用居民交了。去年,供暖企业,开始公布的是:90元一平。后来又公布还有室外90元一平。据说是进了小区就算。请问:秦局长,居民 供暖初装费到底怎么交啊?90?还是90 90一平?小区400户居民都想明白缴费。请秦局长能给与答复。谢谢!

    回复:已建住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从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以外的所有供热设施安装费,称为供热配套费,该项费用属于政府定价,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92号)文件的规定,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95元;另一部分是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起至各居民用户室内所有供热设施安装费,称为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费,该项费用属于市场调节价,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文件的规定,收费标准应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

    落实解决情况:已电话答复徐女士,对方表示满意。

    3.网友:123456

    电话:

    邮件:

    问题:今年煤价降,供热费为何不降.

    回复:您所关心的供热费问题,我局已经在9月4日通过相关媒体进行了政策发布和解读。

    落实解决情况:因网民没有留下电话、邮箱等有效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

    4.网友:赵

    电话:131****0006

    邮件:

    问题:本人是青岛市小灵通用户,2008年办理的75元本地电话敞开打小灵通套餐,套餐明确约定:固话 小灵通每月合并缴费75元,固话和小灵通均享受本地电话敞开打服务,每部固话可以捆绑3部小灵通,其资费方式为固话7元,每叠加一部小灵通增加68元。众所周知,小灵通网络不畅,于2014年5月20日全面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后,联通公司却照常足额收取我的75元包月套餐费用,声称虽然小灵通终止服务,但是我的固话依然正常使用,故必须收取我足额的包月费用。如此解释令人愤慨,我打包购买的是2个终端的服务费用,且移动终端的服务要远远大于固顶终端的服务,联通公司现在服务严重缺失,却强行收取足额的套餐费用,严重违背了等价交换和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本人于2014年8月中旬投诉至贵局,但令人遗憾的是贵局迄今没有给本人任何答复,请秦局长予以解释,并就联通公司严重违法价格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还广大小灵通包月用户一个公道!

    回复:经调查,联通公司反映,根据公司政策,小灵通停止服务后,用户应当到柜台选择目前的任一款套餐,从小灵通停止服务开始,资费多退少补。与举报人之前套餐相近的是45元/月,电话敞开打的套餐,也可以选择其他套餐。我局将联通公司的意见转达给举报人后,其拒绝选择联通公司新套餐,坚持最低接受75元/月的一半资费标准,而联通公司不同意举报人的要求。

    由于相关电信资费属市场调节价,由联通公司自主制定,用户自主选择。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是其与联通公司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按照现有条件修订合同条款或重新签订合同的合同问题,不属我局职责范围。建议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落实解决情况:对以上办理意见我局已于9月4日电话回复举报人,举报人对该回复意见不满意。9月11日对举报人再次进行了电话回访,举报人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9月16日,我局安排人员第二次电话回访,耐心向举报人解释了相关政策,举报人态度有缓和,但可能仍不太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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